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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认识论就是由侦查活动这一特定的实践所构建的以侦查人员为主体,以犯罪活动以及依附于该客观客体的主观客体--侦查思维--为客体的关于犯罪和侦查思维的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侦查认识论同时也可以称为侦查辩证法或者侦查逻辑,当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运用侦查认识论的时候,它又可以称为侦查方法论。根据客体领域的不同,侦查认识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犯罪运动的认识论--侦查客观辩证法--侦查自然逻辑;二是关于认识犯罪的思维运动的认识论--侦查主观辩证法--侦查思维逻辑。 一、侦查性质辨析 侦查的概念不足以概括侦查活动的全貌,需要对侦查的多重的、复杂的属性进行分析。首先,侦查具有实然性和应然性,前者是指从侦查活动运行的实际状态去研究的侦查,后者是指从对侦查活动运行状态的期望和规制的角度去研究的侦查;其次,侦查具有认知性和诉讼性,前者是指侦查活动是一个从未知到已知的认识过程,具体包括使自己认识的查明认知性和使他人认识的证明认知性,而后者是指侦查活动带有诉讼活动的性质,具体包括由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处分所体现出来的准诉讼性和为公诉和审判置备证据材料的控诉准备性;最后,侦查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是指侦查是一个历史的存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性质会有不同的现实的表现。而本文所要研究的侦查,是指其中实然性的、认知性的和现实性的侦查。 二、关于犯罪运动的认识论--侦查客观辩证法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侦查认识论中,犯罪是一种以时间和空间的形式存在着的物质运动;这种运动既是一种联系--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犯罪主体与其周围物质之间、犯罪对象与其周围物质之间都存在着相互作用,也是一种发展--犯罪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一个静止的点,而是一个逐步推进直到实现最后又终结的过程;整个犯罪运动是一种有规律的运动,即犯罪运动遵循犯罪信息反映原理,其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又包括社会规律,具体的表现为横向犯罪运动的规律--没有变化的"变化"、空间的变化、物质本身某种属性的变化--和纵向犯罪运动的规律--独占性、连续性和指向性;犯罪运动总是和犯罪相关物质的罪前和罪后运动以及犯罪现场上其它物质的运动交织在一起。 三、关于侦查思维运动的认识论--侦查主观辩证法 概念、判断、推理是侦查思维的基本形式,其中概念是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从系统论的角度,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法,以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或者认识环境下是否可以直接感知和识别为标准,对象可以被划分为"显系统"和"潜系统",人们在反复的社会实践中会发现一些不同的事物具有一些相同的属性从而把它抽象成特定概念;这一过程如果从形象思维的角度看,就是人们发现了这些事物内部共同包含着的相同的"潜系统",并且在思维中给了它一个标识符号--概念。而对于潜系统,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又可以分别理解为事物的属性、进程、关联或者变化,所以概念可以分为四种:属性概念、进程概念、关系概念和变化概念。在侦查中,最小的"潜系统"对应的最基本的概念就是痕迹和犯罪相关物质,其中,对痕迹应当作最广泛意义上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痕迹、又包括精神痕迹,既包括物体痕迹、又包括人体痕迹。 根据科学发现的基本思维模式--假说演绎法,可以推演出侦查个案认知的基本思维模式--从案情发现到侦查假说再到案情论证的模式。其中的侦查假说是建立在各个相互独立的概念的基础上的个别性的猜想,只能描述犯罪运动或者其相关运动的某一个环节,从而也就把这个环节从整个物质运动中孤立出来,就难免会顾此失彼,有所偏颇;然而,在某一个侦查假说得以建立之后,一些被假定的相关物质就以某种被假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物质运动的系统,这时,原本在侦查假说建立的过程中孤立存在的各个环节就被这个虚拟的物质运动系统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自然就会形成相对于原有环节的"其它的"的环节,所以根据针对这些环节的概念就可以进行案情论证。 相对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得出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进化律(概念总是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相对律(概念总是相互联系和有所交叉)和模糊律("是"与"非"的概念中间还存在着许多过渡性概念);在这些规律的基础上,又得出了辩证思维的规则,就是要摆脱形式逻辑概念的确定性(在形式逻辑中,概念所标识的潜系统要么完全相同、要么完全不同),深入理解和把握辩证逻辑概念的辩证性(在辩证逻辑中,概念所标识的潜系统总是相互交叉的,既不可能完全相同,也不可能完全不同),分析和利用既有概念之间的层次性和关联性并不断总结事物之间的新的结合方式从而创造新的概念;此外,在侦查辩证思维中,要学会综合运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四种辩证思维方法。 四、侦查认识论的意义 侦查认识论在理论研究方面和实务操作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