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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最依赖也最常使用的现代科技,而无线网络和移动网络由于使用方便,实现随时、随地、随身的信息交互;Blog、RSS、wiki、P2P等Web2.0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民众能量得以无尽释放。近年来,除我国网络发展迅速,邻近的日本和南韩也进入“U时代”。U即Ubiquitous的缩写,中译意谓“无处不在”,是对覆盖全球的高速数字网络系统的专称,也称“泛在网络”。在“U时代”,网络亦不再只局限互联网。现时,网络已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然。这是一个不能缺少网络的时代,但我们尽情地享受着网络带来的自由与福利之余,仍不可忽视的是同时面临着网络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本文从加强网络上民事权利保护的目的出发,首先阐述网络侵权行为及其新类型。文章对现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对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作适用性研究。
继而探讨现时法律框架内对网络侵权行所进行规范,如2006年5月18日颁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近年来,网络侵权行为已不是鲜闻,如艳照门事件(EroticPhotogate),人肉搜索(HumanFleshSearch)和微软“黑屏事件”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显示网络的侵权行为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知识产权和计算机安全的范围。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起草中《侵权责任法》应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而不减网络的自由自在和无拘无束性?从上述的分析,归纳一些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立法保护的建议。透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了解,让网民认识网络可侵权行为产生的危害,知晓侵权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在界定网络侵权行为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仍应为一般侵权行为,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应有特别责任规定;然后笔者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作了归纳与概括。
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网络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展开论述,因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我国目前侵权责任法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下,就网络侵权行为究竟适用哪一归责原则提出了疑问,之后比较论证网络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即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然后探讨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如何适用承担责任的原则,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侵权特殊主体。
第三部分是在明确网络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实务中存在的举证难和法律依据欠缺问题;其次明晰了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关系:再而就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判断因素: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展开论述;最终结合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分析归纳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同意。
最后,借鉴国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网络法制的建设,再论我国现时对网络活动规制的主要两种手段,一是行业自律规制,二是法律。权利人在网络上被权利损害时,应得的司法救济,归纳出现时司法制度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所显得的局限性。科技发展的一日下里,促使新型网络权益和侵权方式出现,论述如何通过立法手段达到保护民事权利免被在网络空间受到损害。在赔偿责任问题上,应考虑引入责任保险,再遵循过失相抵原则来公平地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