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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刑法理论与俄罗斯(前苏联)刑法理论之间有着极其特殊的渊源关系,甚至可以说是血缘关系。尽管从历史上看中俄(前苏联)两国的刑法理论关系密切,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逐步深入的今天,学习德日的倾向极为明显,对俄国(前苏联)刑法理论关注较少。中俄两国之间的刑法理论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应当重新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作为刑法理论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传到我国大陆。从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到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框架和术语的表述,我国刑法理论都与前苏联(苏俄)刑法理论非常接近。但是,两国罪数形态理论的发展历程表明,两国的罪数形态理论并不具有两国犯罪构成理论那样密切的渊源关系。 当代中国刑法理论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那是中国刑法理论吐故纳新的关键时期。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一方面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一方面全面学习前苏联法学理论。中俄两国刑法理论的碰撞就出现在这一时期。当时前苏联(苏俄)的罪数形态理论还不够成熟,俄国刑法学者只是对数罪合并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对个别的一罪形态形成了共识,还没有建立起完整且独立的数罪理论体系。直至20世纪60年代后期,数罪理论作为一套独立的理论开始出现在俄罗斯刑法学者的著作中,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成熟。1974年,以“数罪”为题目的章节才首次出现在刑法教科书中。这就意味着,在中俄刑法理论界进行交流的黄金时间(20世纪50年代),它还没有成形。等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蓬勃发展之时,已经有了更多的可借鉴的外国刑法成果,不必拘泥于前苏联一国了。中国刑法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代对罪数形态理论所作的研究,基本上没有受到同时期的前苏联刑法理论影响,只是将前苏联刑法中的罪数形态理论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之一,学习旧中国以及德日的罪数形态理论较多。可以说,虽然俄罗斯(前苏联)罪数形态理论历史较长,但是成熟较晚,理论体系的形成时间与中国罪数形态理论大体相当,两国的罪数形态理论是平行发展的。 俄罗斯罪数形态理论总体上分为一罪理论和数罪理论。一罪理论分为简单一罪和复杂一罪,其中复杂一罪是一罪理论的重点内容,包括若干种犯罪形态,如复合犯、接续犯、持续犯、结果加重犯、行为选择犯等犯罪形态。数罪理论是俄罗斯罪数形态理论的主要内容,数罪分为数罪合并和累犯。数罪合并分为实际的数罪合并和想像的数罪合并,前者是指由数个行为构成的应并罚的数罪,后者基本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想像竞合犯。由于俄罗斯刑法学界认为已被审判但仍存在前科的犯罪也可以作为数罪的组成部分,因此将累犯视为数罪的一种。此外,屡次犯罪也曾经是数罪的一种,因刑法修正案已将规定屡次犯罪的条文废除,当前的数罪理论中已不再包含屡次犯罪,只有数罪合并和累犯。 俄罗斯刑法中的复合犯大致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但是并不强调“新罪特征”,同时相当多的俄罗斯刑法学者认为单一行为也可以构成复合犯,即想像的数罪合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本文认为俄罗斯刑法中的复合犯概念有其合理性,我国强调结合犯的新罪特征的结果是使得结合犯理论与刑事立法脱离,因此应当放弃结合犯的新罪特征,将我国刑法学界主张的包容犯和其他类似犯罪形态归入结合犯,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衔接。 接续犯是俄罗斯一罪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悠久的历史。通过比较研究两国的接续犯理论,本文认为接续犯在数罪形态理论中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应当将其纳入我国的罪数形态理论体系,成为独立的一罪形态。它具有与持续犯(继续犯)相似的实施特点,同属于实质一罪。本文认为,接续犯由一个犯罪行为构成,这个犯罪行为被分解为数个举动。这些举动之所以不是独立的行为,是因为它们受单一犯意的统一支配,是构成犯罪行为的一个个环节,所以行为人具有单一的,统一支配各个举动的犯意,是接续犯的主观特征。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各自独立的举动是受一个犯意统一支配的,就不能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接续犯。构成接续犯的犯罪举动,可以是足以独立成罪的举动,也可以是不能独立成罪的普通违法行为。在接续犯实施过程中,不能因为部分举动实施完毕,就将犯罪的整体认定为既遂。如果犯罪对象是可分的,应当承认接续犯中可能同时包含部分既遂和部分未遂,此时应当全盘考虑既遂与未遂的实际情况,选择法定刑较重的部分认定,其他部分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持续犯(继续犯)是两国共同关注的一罪形态,但具体观点差别明显。本文认为,应当将构成持续犯的犯罪类型限定为行为犯,结果犯在法定结果发生之前犯罪行为的持续不属于持续犯。在认定情节犯的犯罪既遂时,应当将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区分开,考察犯罪的停止形态时应当排除定量因素。持续犯的持续状态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状态的持续,这种持续的本质是对犯罪客体(对象)的动态侵害,是犯罪构成的不间断存在。不间断地持续,也是持续犯的客观特征,如果发生间断,可能构成接续犯,不构成持续犯。 行为选择犯是俄罗斯复杂一罪的一种,与之相比我国的选择犯研究更加深入。选择犯在认定罪数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有必要将选择犯作为独立的一罪形态列入我国的罪数形态理论之中,可以作为法定一罪的一种。但选择犯不像其它类型的法定一罪那样,只能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可能由一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行为构成。 俄罗斯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不多,争议也较大。本文认为,主张狭义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只能出于过失)的观点是比较合理的,狭义的结果加重犯在认定罪数方面才具有复杂性,不会与情节加重犯相混淆。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加重犯在罪数认定上没有任何特殊性,属于情节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只能出于过失,出于故意的加重结果不应当依附于基本犯之上,此时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是两个犯罪的竞合。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因抢劫“致人死亡”应作新的解释,本文将“致人死亡”解释为因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中也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行为,至多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继而抢劫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想像竞合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屡次犯罪作为俄罗斯数罪理论的主要内容,长期受到俄罗斯刑法学界的关注,由于其弊端日益凸显,于2003年被废除。屡次犯罪的存废变迁,反映了俄罗斯刑事立法对同种数罪的不同处断模式。同种数罪由屡次犯罪存在时的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改变为屡次犯罪被废除后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对同种数罪应当按一罪论处,但是其中存在很多弊端,有必要开拓思路,论证对同种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的可行性。 行为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被认为是数罪并罚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这样表述不十分严谨。这种情况在俄罗斯刑法学界被称为“判决的合并”,不是数罪并罚。本文认为,行为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面对的并不是数个完整的犯罪,而是一个完整的犯罪和因另一犯罪而剩余的部分刑罚。俄罗斯刑法典单独规定判决合并的经验值得借鉴。 俄罗斯刑法中的想像的数罪合并与我国刑法学界熟知的想像竞合犯基本相同,但两国对这种犯罪形态的罪数本质和处断原则的认识大相径庭。俄罗斯刑法典明确规定对想像的数罪合并应当并罚,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对想像竞合犯应当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本文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可以保证行为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不被加重,但是遵循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过轻。在保证罪刑相当的前提下,可以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进行重复评价,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客观的反映犯罪的全貌。对想像竞合犯绝对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存在弊端,有时只是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的片面评价。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努力探讨对想像竞合犯进行数罪并罚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对由数个故意犯罪(尤其是直接故意犯罪)构成的想像竞合犯适用数罪并罚,并不会妨害刑法的公正,且能够避免按重罪处断的弊端,真正实现罪刑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