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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食品安全事件日益频发,事件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我国的食品安全在经过了一个高发区之后,有所缓解,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仍未得到有效治理。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心理、食品技术等多方面内容,同样,也需要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治理。C城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环境中的一个基层单元,其辖区内经济发达,食品流通量大,且有大量的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鉴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在于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规制手段,因此,本文立足于数据,通过对C城的食品安全执法现状进行分析,有效的反映出当前C城的食品安全执法现状和食品安全形势。 C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包括了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虽然在基层执法过程中,食品和药品的执法监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由于药品数据的不够,而本文又旨在以食品安全为研究内容,故本文不考察药品的执法现状。C城的食品安全治理机构成立至今不过十余年,期间几经改革,最近的便是2013年的职权调整和2015年的工商、质检、食药三局合一。2015年的改革,是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体制的有效探索,是将传统的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分散监管治理体制,转变为统一集中的监管治理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分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三环节,通过C城食品安全执法现状的研究,即主要通过C城食品安全执法的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当前C城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突出的环节是生产环节,但此环节是三环节中执法力度最大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因为C城食品安全执法机关高频率、相当处罚力度的执法阻止了食品安全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C城食品安全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C城的食品安全无法仅仅通过加强食品安全执法而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有着随时可能恶化的趋势。从本质上而言,C城食品安全形势仍旧是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仍形势严峻。 传统的以执法为中心治理机制的最终的目的是追求被执法者的守法,即食品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此种模式重点在于加大违法者的成本,以高额的违法成本迫使执法者屈从、守法、“安于现状”。但而C城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反映出以执法为中心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过于强调违法成本的增加,而忽略了守法成本。由于制度难以到达绝对完善,成本因素的制约、随机性和选择性的执法模式、政府规制俘获现象的存在等都使得执法必然面临着一定的局限,而不能无限制的予以成本投入,实现完全执法,达到全方位执法监督。现实中,最优执法理论要求我们追求以最小的执法成本而收获最大的执法效果,以此最大程度促进社会整体福利,因而执法的方式也必然是选择性、随机性的执法。同样,政府规制俘获现象的存在使得通常认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未必会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公正执法,很可能规制的最终结果是政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和某些利益团体的利益的结果。 激励理论和社会规制理论启示我们,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并不仅仅局限于以增大违法成本为唯一可行路径,通过经济与效率的调解,有效降低食品安全成本,扩大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同样可以成为改善食品安全的有效路径。因此以经营者为中心,完善经营者的守法规则,畅通信息获取途径,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技术的掌握程度,减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成本,扩大经营者利润空间,再加上有效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也即相当的违法成本,如此食品安全方有可能实现真正的良性治理。 激励并不一定意味着奖励,法律很少以积极的制裁和奖励来加以实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激励核心为成本、利润,即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实现制度的最优化,降低经营者的守法成本,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降低,则利润升高。制度上的如此安排,所实现的实质利益的增长,实质上而言就是一种激励。 以降低成本为内容的激励是正向的激励,以增大违法成本为导向的执法,则为反向的激励,但实质都是一种社会规制机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规制也必然追求效率,追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规制效益的最大化,全景敞视是社会规制的一种理想结果,而这也正是社会规制所希望达到的。但当前以执法为中心的食品安全网治理机制所表现的是执法力量的不断投入,即社会资源消耗的增加。单一的以执法为主导的规制机制很显然无法达到社会规制效率的最大化,以激励为导向,促使经营者自觉守法,减轻执法压力,以最小的执法成本收获最大执法效益,从而达到社会规制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