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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颁布施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并未对医患关系的性质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也没有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作较为系统的论述。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括性的论述,及理论界关于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及其评价,分析确立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运用了比较法的考察方法重点论述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特别介绍日本及荷兰的医疗服务合同法的立法比较,第三部分是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及特征。界定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其中医方的义务和违约行为是本文的重点。这里主要从医疗服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关于医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讨论了判断医方违约的一般标准。同时关于医方违约责任的探讨。在结合我国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的前提下,着重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讨论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时,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法律相关规定的差异。第四部分发展论:我国医疗服务合同的立法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不能解决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日益频繁的现实问题,当务之急是在民法方面加强立法,从合同模式和侵权模式并行的角度对医患关系加以规范。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