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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处东部沿海开放城市带和沿长江产业密集城市带结合部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地区。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的优势,是长三角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合作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持和扩大这一竞争优势,则有赖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因此,长三角一体化这一课题吸引了我国公共管理研究者和实践者的目光。在公共管理的视角下,如何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被抽象为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本文讨论制度变迁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内在联系,并试图提出有利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模式。在研究方法上,借鉴了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所提出的一条实证主义研究路线,即从剖析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制度的起源和演化过程入手,同时参考欧盟的历史渊源和运作方式,最后指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可行模式。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内涵及一体化制度的内涵,同时引入外生性制度和内生性制度的概念,为后面的实证研究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章回顾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和制度变迁的轨迹,并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分析,从已有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的表象当中分离出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议题,明确制度创新的主体和制度创新的可行路径;第三章在梳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制度供给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制度安排的滞后与缺失,从实证的角度提出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笫四章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的制度创新展开分析:在中央政府的制度创新部分强调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并对国家主导区域规划的局限性进行了剖析。在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提出建议时,考察了静态的欧洲一体化制度框架和动态的欧洲一体化制度变迁路线,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长三角区情提出制度创新的若干设想。在已有的长三角区域经济和管理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关于区域一体化的内涵,指出区域一体化的两层含义,一是制度层面,二是实际操作层面;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的顺序,指出需求诱致型、中间扩散型、供给主导型的变换顺序的认定不宜绝对化,并提出了“双向的中间扩散型”模式;关于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关系问题上,指出内生性制度起到了主要作用,外生性制度起触发作用,当前区域一体化的主要障碍问题是外生性制度创新不足。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⑴当前的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和长三角区域的区情,必须以外生性制度的创新为突破口,必须突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作用,必须引入现代区域公共管理理念,必须注重执行机能的建设;⑵中央政府的制度创新应当着力于推动长三角区域行政体制改革,同时调整好宏观的区域管理思路;⑶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重要的是首先在若干重要领域取得突破,包括建立区域土地价格保护机制、区域利益补偿机制和区域仲裁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