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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由于其主要成份酒精所具有的神经兴奋作用、毒性和导致依赖等物理特性,使其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属性,即酒是一种嗜好性、成瘾性特点的特殊的非生活必需品。这些特性导致许多国家均立法对酒类尤其是烈性酒予以严格的政府监管。我国是酒的故乡,也是酒文化的发源地,是世界上酿酒最早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的酒类市场,许多地方政府都在扶持酒类行业、繁荣酒类经济,但由于准入门槛过低、政府监管不严等原因,导致从事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过多、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制售假冒酒产品和偷税漏税的行为比较突出,由假冒酒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而由于酒精滥用(如酗酒)所引发的诸如家庭暴力、扰乱公共治安、酒后驾驶及各种疾病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总体福利造成的损害则更是屡见不鲜。笔者在本文中结合自身数年从事广州酒类管理的实践经验,以广州市的情况为例,选取政府监管的角度,对广州酒类市场政府监管的现状,从主体结构、法律法规、政策工具、管理职能等方面一一进行了阐述,同时指出了当前广州酒类管理存在的主体结构不顺、执法力量薄弱、法规政策不完善、管理职能错位、监管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酒类市场监管的做法,从主体结构、法律法规、政策工具、管理职能等方面等层面对改革和完善广州酒类市场政府监管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认为酒类管理部门在积极推动酒类管理全国立法的同时,在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为重点的同时,还需要强化对酒类实施政府监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