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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场暴力既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有可能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甚至会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发展,控制体育赛场暴力问题在当前刻不容缓。以体育赛场暴力控制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赛场暴力的概念进行辨析,归纳体育赛场暴力产生的原因,全面审视国内外体育赛场暴力的相关防治手段,以探讨体育赛场暴力的控制问题,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体育赛场暴力,即在体育赛事期间,体育场馆内的参与人员违反体育规则或法律规定,有意使用物理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运动员暴力和观众暴力两种形式,运动员暴力是由体育赛场内的运动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观众暴力则指体育赛场内的观众所实施的暴力行为,通常表现为群体性事件,两者均具有事件突发性、行为隐蔽性、影响辐射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2.体育赛场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与个体的性格特征、社会、环境状况均有关系,另外,运动员暴力和观众暴力的成因有所差别,特别是观众暴力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转变而呈现出不同的态势,因此对体育赛场暴力的原因解释应该对具体事件进行具体综合分析。 3.运动员暴力是与体育比赛无关的行为,除了按照体育行业规定给予罚款或禁赛的体育行业处罚以外,还应当接受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包括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4.运动员暴力的惩治存在以下阻碍:一是社会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价值容许并认同运动员暴力,导致实施暴力的运动员能够逃避或减免处罚;二是体育行业处罚机制缺陷,体育纪律处罚具有处罚力度不足、内部性和封闭性等问题,不能对实施暴力的运动员起到惩戒作用;三是法律规制难度,首先体育行业规定排斥司法介入,其次缺乏运动员暴力专门法的指导和规范,最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运动员暴力问题的司法成本高。 5.预防运动员暴力除了改良运动装备、完善体育规则和加强思想教育以外,关键在于健全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手段:严格执行体育规则;完善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开放司法审查通道。 6.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观众暴力行为的惩治都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因此无需进行专门立法规制,但必须完善相关行业规定和法律条文以规范观众的不当行为,防止观众暴力的发生。 7.国外主要通过专门立法对观众暴力予以规制,但存在以下问题:国外观众暴力专门法的内容核心是对观众暴力问题作出预防而非惩治,因此观众暴力专门法并不能作为惩治观众暴力的主要手段;由于专门法对观众不当行为的部分处罚规定与当地现行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存在冲突,所以观众暴力专门法无法取代民事侵权法、刑法等适用法律对肇事观众进行处罚。 8.提出建立预防观众暴力的“防、治、评”防控系统,通过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伦理层面和法律层面上的具体工作改善赛场安全环境,规范观众行为和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对观众暴力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预防,并借助观众暴力预防工作的成效评价以反馈之前的工作和改善未来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