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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急剧增加,尤其是精神病人引发的暴力案件,更是引起了学者与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我国也非常注重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权。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规定。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精神病人犯罪后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因此在特大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常常采取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式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使其不受法律的追究。但是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并不完善,在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人资格、质证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被正常人利用,作为其犯罪后的“免死金牌”,因而遭到了各方面人士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本文对国内外刑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对两大法系中关于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结合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优点,为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的内容概括为: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案例,引出论题。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个方面:一、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研究的价值。主要从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有利于彰显司法的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这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二、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律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启动制度、鉴定人资格制度以及鉴定意见质证等问题。再对两大法系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对比,分析两者在相关法律规定上的区别。三、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缺陷。主要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中的启动制度、鉴定人资格问题以及质证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启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启动难、重复鉴定;鉴定人资格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缺乏严格的司法鉴定人资格标准、鉴定人资格延续申请不严格;质证程序方面主要包括缺乏庭前开示程序、询问方式不合理、忽视鉴定人出庭等问题。四、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加以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前文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意见。通过赋予辩方初次启动权以及限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启动决定权来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利;提高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准入标准并实行培训及考察制度来保障我国鉴定人队伍的资质;引入庭前开示程序以及交叉询问方式来完善质证程序。第三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