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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出现了一系列发展中的新问题,在政府框架内的出租屋措置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出租的房屋、出租方、承租方在政府管理的框架内,在租赁管理行为中产生了管理对象模糊、法律纠纷缺乏依据等一系列问题,对城中村、违法建筑等的产生没有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的职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其职能履行越来越趋向科学化,但是政府在履行职能时,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深圳市政府在探索政府职能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房屋租赁管理从单纯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产生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在管理的框架内,许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政府需要从管理与治理的理论分野中汲取营养,从管理向治理转变。
一方面目前房屋租赁管理体系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是政府职能侧重于政治职能的产物,其优化范围较多局限于政府内部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和治理结构对其的引导和控制;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是联系社会诸多要素的纽带,其存在的多元性是管理走向治理的基础;所以房屋租赁从管理走向治理是政府职能全面发生作用,实现房屋租赁这一社会存在运作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房屋租赁管理不能局限于管理这一模式,而是应站在新的高度,通过转换、发挥政府职能,产生科学的治理模式发挥应有效益,以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但是政府的职能优化是一个系统问题,房屋租赁及相关管理还存在着一系列政策问题,一系列与其它方面的关系处理问题,涉及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其最终的归宿,必须从文化、制度等角度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