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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环保监管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在环保监管的具体实施中,监管手段是关键要素。环保监管手段的固定化、系统化、制度化即为环保监管模式。农村环保监管模式是本课题的研究对象。就环保事业的实质而言,系统、整体的观念是核心和基础,之所以作城市环保监管、农村环保监管这样的划分,主要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城市和农村环境问题也呈现出不同的侧重。而事实上,我国的环保监管模式立足于城市设计,却同等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偏离农村实际,忽视农村居民意愿,轻视农村居民力量,因而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障碍。即便是通过对现行环保监管模式的完善,农村居民从环境问题的旁观者转变为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对各类环保监管模式在农村的实施主动支持和配合,其环境保护主体的作用仍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应对严峻的农村环境形势。城乡环境差成为城市和农村之间继贫富差距、地位差距、知识差距之外的第四差距,农村居民的环境利益被压制、剥夺,承担了不成比例的环境负担。
现有环保监管模式下无法实现的环境参与权及其相关环境、经济利益诱发了金塘村村民自发的自治型环保监管实践。它以环保村规民约为依据、农民环保学校为载体、环保促进会为基础、环保资质听证会为平台,充分发挥了农村居民的主体作用。这一草根式的内源性的环保监管模式不仅体现了全新的环境民主,实现了农村环境自治力量与政府平等合作,一定程度改变了农村居民环境弱势群体地位;而且作为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高度伦理自觉基础上的“人人为人人服务”的规范体系,凭借本土化经验、信息获取与传播、降低监督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极大地提升了环境管理效率。但是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虽然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由于目前理论研究不足、法律认可缺位,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独立的环保监管模式。因此,尤其需要加强对农村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研究,以期推动这一实践中孵化孕育的宝贵经验模式上升到理论层面,为法律认可并进而反哺农村环境保护实践。
本课题回顾了环保监管理念的嬗变和环保监管模式的演进,认为环保监管模式必须坚持动态发展,既符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又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体现时代特征。进而从理清自治、村民自治、环境自治、环保监管、环保监管模式等关键性概念入手,对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概念、特征、优势及局限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脱胎于农村环保实践,符合环保监管模式的发展规律。
自治型环保监管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社会权力论。权力多元化、社会化是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私人权利分别对应国家、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私人权利的核心是自由。政府虽然仍是治理社会的主导力量,但已不是所有领域唯一的权力中心。人类的社会权力开始逐渐复归于社会,还权于民。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自治型环保监管的实质是社会权力对农村环境公共事务的治理。
自治型环保监管的理论基础之二是软法治理说。20世纪中后期以来,公共领域的治理大致经历了从国家管理到公共管理再到公共治理的三个发展阶段。公共治理的实质在于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它超越了传统的管理型思维,强调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有助于高效应对社会问题,也能够实现更广泛的公民参与,解决公共领域治理的正当性问题。公共治理要求治理方式的多样化,既要依赖于强制性手段,同时更要注意软性的治理手段。软法是公共治理的主要依据,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之治,在自治型环保监管中,环保村规民约就是典型的软法规范,并且具备为共同体普遍认可、信息开放、成员之间地位或实力基本对等三项软法规范得以运行并产生实际效力的必要条件。
自治型环保监管的理论基础之三是社区治理论。社区治理是指在特定的社区范围内,由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居民等,依据正式的强制性法规和非正式的自愿遵守的约定,依托各自资源,在协商谈判、互动协调过程中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增进社区公共福利的治理模式。与国家和市场相比,社区能更有效地培育和利用人们传统上形成的规范自己共同行为的激励机制:信任、团结、互惠、名誉,等等。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
自治型环保监管的理论基础之四是利益说。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准则;追求利益的动机强度同利益与自身结合的紧密程度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人的行为积极性的高低;利益不等同于“经济人”语境下的人的利己性,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结合。利益博弈的弱势地位、利益表达机制的缺位和补偿及受益机制缺失侵害农村居民环境利益。自治型环保监管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环境利益表达机制和实现途径。
在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理论证成后,课题转而考察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社会现实基础。通过对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在金塘村的产生、运行、维持情况的分析,得出村民自治是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核心、政府在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对于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三项启示。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基础、相对改善的经济状况、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源于生活的环境技术构成了金塘村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复制的丰富有益土壤。其面临的若干建构障碍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克服。在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制度构建中,本课题以村民自治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农村居民自我管理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对村民环境规章制定权、环境事务处理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保护收益权和环境权益损害救济权等加以保障。村民自治、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是在农村地区实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