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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由来已久。其核心则是“公共利益的确定”问题。一方面,公共利益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不确定性的典型特征;另一方面,以我国物权征收制度为例,由于有关法律未能对其“公共利益”内容,予以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征收的实践中,普遍出现了假借“公共利益”名义,滥用国家征收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现象,有的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由此,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 为完善物权征收制度,克服并消除上述实践中的严重问题,本文以立法为视角,紧密围绕“公共利益的确定”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尽管公共利益的内涵很不确定,但其本质的属性却是客观的;既是客观的,即是可被主观所认识的。而(1)法律是主观的;(2)法律的程序是确定性的;(3)依人民主权论,人民大众作为公共利益内容的确定主体,也是确定的。基于这些理论基点,并依据类型化理论以及公共利益法律确定的标准,本文认为,如此即为在法律上确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解析了域外公共利益类型化确定的状况,进而围绕本文的核心问题,探究并确定了公共利益类型化立法的模式、范围和定义;其次,就公共利益类型化立法的程序和路径进行了探究,并通过分析法律的权威性根据,明确了公共利益立法须是公众民意的实现;接着,通过探讨立法权,确立了公共利益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为提高立法的质量,明确了公共利益立法须是公众民意的充分表达;为实现公意表达,须通过立法的听证;为发挥听证的价值功能,达致立法目的,须具体落实听证公开和立法辩论两项原则。 基于上述研讨,本文最后针对我国物权征收的制度现状,探讨了如何构建并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确定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是对我国《房屋拆迁条例》进行了评析,在发现存有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的听证制度;加快制定《征收征用法》,以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内容,以及构建公正高效的公共利益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