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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生产活动是维持现代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劳动问题也因之成为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劳动问题,其实质是劳动者的权益问题。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缺位以及执法力度不足等多重原因,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例屡屡发生。严峻的社会现实说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缺陷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刑法保护不完备,劳动刑法尚未形成体系。从劳动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权入手,劳动关系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分为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劳动权与劳动关系的现实运转直接联系,分为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从属性,劳动权属于人权。劳动关系与劳动权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劳动立法的目标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尽管这一目标在劳动立法上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该目标如何与刑法整合以建构我国的劳动刑法却存在着理论上的疑难。由于刑法的目的是法益,法益理论是建构劳动刑法的理论根据。在中国社会的现实之下,劳动权作为劳动法益迫切需要劳动刑法的保护,同时劳动法益也决定了劳动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与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立法观念从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形式平等转变为侧重保护社会生活中的弱者之实质平等,刑法上的犯罪人观念也从抽象的人转变为具体的人,正是在这样的立场上,劳动刑法的建构在理论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劳动刑法的实质是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如何划定犯罪圈的问题,在对某一行为做出能否犯罪化的判断时,必须要考察劳动法规范对刑法规范的影响程度,这是劳动刑法的核心论题。基于劳动刑法保护的劳动法益,劳动刑法分为狭义的劳动刑法与广义的劳动刑法。根据国外的劳动刑法立法实践以及理论的考察,我国应当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增加该行为的违法成本,通过行使公权力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取得权,维护法律体系的尊严。就狭义的劳动刑法方面而言,我国的劳动法规应当对某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刑罚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刑罚产生应有的威慑与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广义的劳动刑法方面,对于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刑法应当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从侧重保护劳动权、保护劳动法益的角度出发,将保护劳动权的立法目标与刑法进行综合考虑,对劳动者争议行为的刑法评价不应当苛责严厉,而应该较为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