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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双重背景下,社会纠纷数量激增,性质和种类日趋复杂,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核心地位的司法制度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应对失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在此过程中,国人把研究视线再度集中于中国传统纠纷解决资源之上,探索起传统民间调解与社会其他控制力量相结合的新模式。其中一个突出代表便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以电视媒介为载体的谈话类调解节目。谈话类调解节目以解决普通民众间的纠纷为主要内容,打破传统法制节目单向叙述事件经过的模式,让争端各方在调解人和专家的引导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种将媒体特性与调解制度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既丰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又实现了媒体的社会价值,在纠纷治理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现意义。因此,将媒体对纠纷的解决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进行探讨,探讨媒体解决纠纷的模式、策略和社会意义,不仅能够回应现实,更能对纠纷治理理论有所贡献。文章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展开研究,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媒体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媒体解决纠纷的模式。根据媒体解决纠纷的模式,文章指出,媒体对纠纷的解决本质上属于调解,而调解是中立第三方根据纠纷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条件,利用各种社会因素,促成纠纷当事人之间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互妥协与平衡的过程。因此文章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媒体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为实现当事人间利益均衡所利用的社会因素和策略,主要包括情感因素、“面子”因素和舆论因素。文章第三部分指出了利用媒体解决纠纷这一方式相较于司法调解制度的优势,主要从纠纷调控的范围、纠纷解决的过程与效果以及纠纷解决的成本三个方面展开。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媒体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即媒体解决纠纷的过程存在“表演化”倾向,媒体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媒体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法律上存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尽管媒体解决纠纷的过程存在不少缺陷,但其社会意义仍不容否认。因此文章第五部分指出,媒体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了媒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契合了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要求,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在最后一部分,文章指出,媒体解决纠纷,代表着纠纷治理的一种新的理念——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已经赢得社会民众的初步认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否能成为一种司法制度之外的、如传统人民调解一般的制度化纠纷解决途径,仍然需要在内部完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条件的发展,不断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