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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信托的定义、信托业的定义、信托的本质、信托的金融属性等信托业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对不同国家环境下信托与信托业的定义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基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对信托及信托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证了我国信托业应当独立存在的重要意义。
随后,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为背景,结合一定的案例,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和不同时期主业定位不清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着重分析了信托业在金融市场的错位发展、信托业在不同时期的混乱经营情况的具体表现及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全行业清理整顿,理清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脉络。
在上述基础研究之后,本文深入剖析了造成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主业定位不清这一现象和事实的深层次原因。这其中既包括金融政策导向性不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监管体系及手段落后等外部原因;也包括信托机构自身对信托制度认识不足、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内部原因。
作为一种从国外引进的制度,文章的第四部分从制度演变、政策监管体系、主营业务及其开展方式等角度,分析了英、美两国信托制度的运用发展概况,特别是详细分析了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信托业主业定位的历史演变路径和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并从这些借鉴和比较中,得出了一些对我国发展信托业,确立信托业主业定位有益的启示。这其中包括:信托业的发展及主业定位的确立要符合本国的实际需要、应能充分体现信托制度的本质和优势、应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等。
作为本文的核心,论文最后以金融创新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为框架,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客观环境,给出了信托业主业定位的理论依据和原则。并在综合前面各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本文的结论,指出中国信托业的主业定位应是信托公司在信托过程中仅以受托人的身份,利用信托制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为前提,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严格受托管理业务。而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过程中,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运用,由信托公司委托各专业机构来完成。作为政策建议,本文最后还例举了四种典型的严格受托管理业务,即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分离的资金信托业务、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分析了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