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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究竟应为多大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检察院、法院两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检察院的一些同志主张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至少不应局限在《民事诉讼法》分则的规定之内;而法院的一些同志则力主减小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甚至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监督这项制度。大量的实践表明,检、法两家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研究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在对中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从而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概述中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历史沿革。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自清末至现在各个时期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描述,直观地体现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在中国历史上的变迁,并由此引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新形势下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期待的话题。第二章是详细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全面展现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在不同领域内引起的论争。本章的写作目的在于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三章是一些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完善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意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遵循的原则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论述,为其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具体完善确立了总的原则和方向。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具体方案,即认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的审理过程、生效裁判、法院调解及民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