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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犯罪在实体法方面有了足够的重视,可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早于刑法典的修订,从而导致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的体现和反映,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尚未建立,实体与程序之间严重失衡。众所周知,实体法都必须具有于本身相符合的诉讼形式,才能最大发挥其功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因此,构建我国的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是更好的打击单位犯罪,保障人权所必须。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国内学者观点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分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共四章,全文约有三万二千字。 第一章是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概述,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概念在学界有两种观点,文章通过对两种概念的分析比较,提出了自己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概念的界定,并总结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即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有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规定内容的特殊性及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的从属性;随后从四个方面详细论证了我国构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并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较,提出了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了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所应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二章是单位犯罪诉讼管辖制度研究,在本章中首先分析了我国单位犯罪案件管辖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的单位犯罪诉讼管辖制度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进而提出了确立单位犯罪管辖的几个基本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对我国单位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分别从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认为立案管辖权应当由公、检、法三个机关分别行使,并从具体罪名上给予了管辖划分,级别管辖应当在主要考虑自然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前提下,考虑单位犯罪案件的特性进行划分,不能完全比照自然人犯罪案件进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大多数单位犯罪的地域管辖应该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对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