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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将人格权确定为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体现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注重对人精神利益的保护,在发生侵权时只能发生精神损害。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深化,特别是文化娱乐传媒业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日益凸显。诸如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权被商业利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商家们趋之若鹜,与此同时,不法商家的侵权行为日益泛滥,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存法律制度对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存在不足,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了困难,建立和完善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模式迫在眉睫。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剖析中外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模式,指出我国现有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提出有利于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建议,以期为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主要有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格权及人格权财产利益基本理论的概述。回顾人格及人格权发展历史,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进行分析,肯定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及其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中外人格权财产利益民法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介绍国外相关国家的权利保护模式同时重点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保护模式的现状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三部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抓住人格权立法新时期这一契机,提出有利于我国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模式的立法构想。例如借鉴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人格权法》、完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转让、继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