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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没有明确规范此概念的情况下,其理论与实务操作处于混乱状态,有人对其粗略地定义为,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刑法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我们可以用简短的描述概括结果加重犯,但是这个基本概念联系到刑法理论的多个领域且广泛存在于刑法各罪的司法实务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各种争议便接踵而至。之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目的所在,连接到理论研究上,便产生了对结果加重犯为何、如何加重刑事责任的探讨。在承认主客观归责的刑事责任思想前提下,如何适中地规划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问题,将决定着该类罪之上刑罚的合理性及统一性。 有很多学者在研究结果加重犯,但研究重点多为: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分类、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关系等相关理论,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司法实务中的混乱情形大量存在。笔者出于实务操作的考虑,学术研究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处罚范围。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结果加重犯的概述,结果加重犯的定义采用一般广义的理论界定,对基本犯罪的罪过没有特别要求,而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不能出于故意心态。在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上,所谓“加重”是建立在整个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对比之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同于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第二,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也是刑法学中独立的基本概念,结果加重犯加重刑罚的根据是评价其刑事责任的实际意义。第三,结果加重犯不成立未遂形态,在没有产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结果加重犯就不成立。而在共同犯罪领域,基于传统的共犯理论,本文中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构成共犯的情形,重结果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要考虑各行为人主观罪过。最后,本文在发现当前我国刑法结果加重犯存在诸多问题的基础上,旨在规范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合理性,解决刑法各罪中存在较重结果时刑事处罚的实际问题,为本文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