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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用人决策,是指国家机关因为领导干部离职或调动而出现空缺职位时,为了弥补这些空缺职位,确保职位的待选人是合适人选,组织和人事部门的领导者运用决策权力,通过确定岗位的需求,拟订待选拔任用的干部,对其进行安置、提升和考核,使新任用的领导干部有效地完成工作,以补充并不断充实行政部门的职位。
责任追究,是通过对行政行为主体的岗位和职务上规定明确的责任,当行政主体行政犯罪、行政失误或者是行政不作为,应该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并以法律、政治、行政、道德等手段加以制裁。
国家机关中用人决策的责任追究制,是上级官员对其直接领导的下级官员之过错和犯罪承担过失责任的一种体制,即组织和人事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用人决策的过程中,把具体的岗位责任落实在相应领导干部或领导集体身上,如果用人决策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能够找到直接责任人并对其加以惩处。
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国家机关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头等大事,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建设事业成败的核心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中的用人决策有民主集中制难落实、用人标准片面和随意、用人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需要从多角度寻找其解决途径。责任追究制以“权责对等”的角度,适时地对用人决策进行完善,从责任政府和公共决策等理论角度上讲,是健全用人决策机制的有效手段。
但是长期实践工作表明,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中,由于组织和人事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用人决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总是存在因首长责任意识缺失、责任主体缺位、程序责任缺失、责任追究制度配套机制不完备等因素,而导致对后备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诸多环节中的失误。
为了更加公平有效地实现对后备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后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责任制度的明确,给予法律规定和法律保障。
在国家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的实践工作中,为了解决用人决策责任主体的缺位、用人决策程序的责任追究缺失、责任追究制度的环境缺欠等问题,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当强化自身作为用人决策责任主体的责任伦理,严格落实在用人决策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对用人决策环节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对时效限定、失责的表现和具体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能对哪一个环节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防止用人决策过程中出现任何一个纰漏的可能性。同时,应当强化公示、推荐、考核、监督等配套措施,对责任追究制进行完善和补充,使用人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从理论到实践都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