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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股份交换制度的立法和相关研究,首先从概念、意义、功能、性质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基本阐释,然后介绍了股份交换制度在国外的发展与立法现状,紧接着重点探讨了股份交换的基本程序和交换过程中利益相关人保护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导入股份交换制度的意义和可能途径。
股份交换制度发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此后日本参考美国该项制度,于1999年通过修正商法,引进股份交换制度并创设了股份移转制度,使企业重组手段柔软化及多样化。我国台湾地区为应对金融自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下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便利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于2001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引进了日本的股份交换及股份移转制度,并将二者统称为“股份转换”。
股份交换制度的优势在于便利完全控股公司的创设,并且不产生既存公司的消灭,不像合并把复数公司完全一体化,所以通常不会发生组织经营层面的冲突,不会发生各公司组织型态、运作及人事层面调整等问题,并实现各子公司的经营灵活化,是一种更为简便易行、节省成本的企业并购手段。在股份交换程序构建中,如何衡平公司重组效率和相关权益之间的冲突,即一方面使股份交换合法化,一方面又能充分保障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应是股份交换程序设计时应考虑的核心问题。
我国尚没有引入股份交换制度, 而现行法对企业重组规定可利用的手法甚少,公司重组形式的选择大受限制,创设完全控股公司存在着较大法律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在关于企业并购的单行法或金融业单行法规中率先导入股份交换和股份移转制度,在实务中加以利用,从而逐步将该制度整合入我国公司法的体系。
由于水平局限和资料匮乏,本文只能粗浅窥视股份交换制度的概貌,很多方面还没有能展开深入的论述,粗略之处,在所难免。惟希望能抛砖引玉,吸引更多法学学者来关注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