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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两个最基本方面,但整个诉讼程序却主要是为发现事实以及事实认定构建的。其中,案件事实认定是审判程序的核心,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法治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许多法律程序规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案件事实认定规范等问题上仍然相对薄弱,从而折射出案件事实认定规范的艰难及其认定方法探索的艰巨。本报告针对此问题理论研究的相对冷淡和司法实践的亟待企盼,对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研究的主要内容为:
导言。主要包括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动因、中外研究的状况、研究此问题的方法以及研究此问题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意义。
第一部分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范畴。主要从理论上澄清事实、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认定及其方法概念的本质以及与其他相关范畴的区别。案件发生的事实作为已逝现象,其本体也早已虚化为过去,且永远不可“复活”或“再现”,其案件事实则表现为呈现法庭的被陈述的、被建构的事实图景。对案件事实的含义及其与案件发生的事实(历史事实)、证据事实、规范事实、裁判事实等相关范畴进行了初步界分,使案件事实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
第二部分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现代哲学和后现代哲学为理论根基,提出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正当性,论证了程序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功能;二是以超越客观真实获得信赖真实为进路,提出了对法庭陈述事实或者建构事实的真实标准,解释了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合理性,从而使案件事实认定方法在程序正当与合理中获得可接受性。
第三部分为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方法。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程序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弊端,重构了证据出示的顺序层次,以此来保障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有效性;同时,在程序上完善了法官亲历的直接言词法、证实与证伪法、竞技法和真伪不明的证明责任分配法等依赖程序运行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第四部分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主要包括直接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方法和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事实方法。在直接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中,根据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获得的先后顺序,提出了其他证据先于被告人供述的印证方法和后于被告人供述的补强方法;对于目击证人(被害人)在“本身排除”基础上采用了补强方法。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中,因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的不现实性,提出了间接证据证明非主要事实,在非主要事实能够形成完整事实体系的情况下采用推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第五部分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辅助方法。主要包括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方法。推定方法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手段不同于法律拟制、推论、假定和间接证明,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应以具有危险性的事实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司法认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除了应确定认知范围、标准外,构建了正当程序作为适用司法认知方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