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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如何使用信用衍生工具来降低银行业的风险,从协助者及参与者的角度来讨论怎样的法律框架可以创造出健康的金融竞争环境,鼓励公平的竞争者,并专门从信用衍生工具这个方向深入来讨论。经过私法及公法两条线的发展後,笔者在全世界的范围内,第一次提出了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
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用法律来管理信用风险,如何使虚拟的信用具体的价格化,并且结合信用评级系统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的。
本论文的创新处在于以信用风险为中心,应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透过信用衍生工具来探讨金融业的信用风险管理,第一次系统化的研究了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信用衍生工具与其他金融工具在法律基本性质上的异同、梳理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说明我国风险管理的根本问题。最后,提出了信用衍生工具的三个层次之法律框架。
笔者提出了一系列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问题,笔者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例提出个人的见解,并且主要从案例的方式来归纳出一些处理的原则。以及比较了信用衍生工具和其它金融法律行为的异同,对于了解信用衍生工具的基础法律特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研究信用衍生工具重要的基础研究。并且把信用衍生工具放在我国金融法制及一行三会的体系下,分析我国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现况、现有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看待信用衍生工具?它是一种证券、一种保险、还是一种银行业务?然后探讨信用衍生工具在各国和国际组织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以及背后深层次的机制。
信用衍生工具的参与者为成熟投资人,主要为大型金融机构,因此没有必要给予特别的保护。这与证券法因信息不对称而保护中小投资人的概念不同,对于有能力并自愿进入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成熟投资人,应该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给予最大程度的交易自由,甚至包括内幕信息的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应该依照契约自由的精神给予最小的限制为原则,以提高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在风险流程中使用危害性和处罚相适应的比例原则来分配责任,使得风险流程上的相关人士能负起相应的责任。
笔者提出我国构建信用衍生工具法律构架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透明、相称及必需原则、从合同实践中以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落实内部控制、风险流程上的比例及责任分配原则、资本提留减免原则、企业破产时终止型净额结算的处理原则等五项原则。当企业破产时,可援引《合同法》中约定抵消的概念,承认独立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之终止型净额结算的处理原则,也应该以例外的方式在《担保法》及《物权法》中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特殊信用支持方式,并详述具体操作时间题之所在。
最后讨论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在信用衍生工具中的意义,法律是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需要依照具体案件来作调整,但又有普遍一般的原则。笔者提出自由、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等5种价值,试图在这5种有时彼此冲突的价值中建立信用衍生工具的利益平衡论:在市场参与者为理性的成熟投资人之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来交易,因为理性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守护者,既能鼓励风险管理,也能体现人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