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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区别环境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的本质标准。但目前,学界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一直未达成共识。通过对现有客体理论的研究,和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学习,笔者发现了两方面问题:一是环境犯罪同传统犯罪相比较为特殊,在研究其客体时需要同时考虑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二是现有学说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均是以“主体利益受损”作为标准,这种界定方法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相符,会对环境犯罪的认定造成不当限缩。因此,笔者提出:以“环境功能”作为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作为环境犯罪的直接客体。“环境功能”作为同类客体,可以充分揭示环境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用以认定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环境犯罪;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作为直接客体,用以在案件中确定犯罪行为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及适用刑罚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