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哲学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的高度对法律现象进行哲学思考而形成的学科,法哲学以法律现象与法学研究的存在为基础,其研究重心或立足点必然与法学研究重心或立足点是相同的,亦可统称为法的本位论。只不过是研究方法与旨向更加形而上、更加终极罢了。由于人的行为的深度和向度在不同时代或不同民族是不尽相同的,法的本位在不同时代或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内涵。法的存在形态经历了神法宗教法、国家法、市民法、以及现在的宪政状态等,法哲学本位理论也经历了宗教神、国家权力、权利等形态。当今人类的行为向度和深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在现当代,特别是在后现代思潮冲击下,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不能完全适应人类的行为向度和深度的需要,只有“责任”才可以胜任为当今法的本位问题。责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在世状态的最为一般的标志,有行为就必然生成责任,与人的行为完全对应。责任是行为的后果的评价,具有价值蕴涵,而不是行为本身。“负责任”是指以行为来担当,因此“负责任”是一种行为活动,我们不能混淆“责任”与“负责任”这两个概念,由“责任”到“负责任”这是一个需要很多条件来成就的过程,要求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道德良心、行为动机、责任受体的存在与要求以及责任行为不可抗力或责任行为的可赦免状态的不存在等等。责任关系包含权利关系、义务关系以及非权利义务的“第三世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人的行为关系的表现之一,无法为涵盖人的全部价值范畴,必然为现代当法哲学本位论所不取。同时,权利是“选择+行为”、义务是“应当+行为”的行为模式,而责任是“行为+应当”的行为模式,既彰显了人的行为的积极状态,又保证了行为后果的合理评价。 现当代法哲学本位理论研究顺应了后现代思潮,开始摆脱权利义务论和科技统治的局限,开始对现代理性进行反思,责任伦理学浮出水面并将日益成为未来社会理论研究的最一般伦理。我国处理非现代与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夹缝中,为了使我国法学研究少走弯路,对后现代思潮不应当忽视,法学理论研究也必须超越权利义务理论的框架,将权利义务理论悬置法的滞后性消解于积极的责任态度与行为中。责任问题不能仅停留在学科讨论的层面上,终究是要归结到社会实际和人的行为中来,解构传统法哲学本位论并不是为了解构法治社会,反而是为了更好的建构法治社会。和谐无非是指人的和谐,人的行为的和谐。人的行为是人走向社会的第一个最为简单的标志,和谐法治根本在于人的行为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法治。责任对行为的完全精神使得责任本位主义必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哲学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要求相应的责任意识形态。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要求的责任意识具备自由选择性,积极预测性,及时主动性和非交互性与未来性。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交代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状况、基本立场和主要目标、研究路径与方法,以及论文结构进行概述。为正文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二章:法的本位之争与责任本位的提出。对法的本位问题作了源流上的探讨以及对法的本位和法的本体问题作了辨析,并就权利本位观、义务本位观以及权利义务统一论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对我国当前有关法的本位问题作了深刻分析,在此基本上提出了责任本位论,并对责任本位观的主要内容和现当代意义进行初步探讨。第三章:责任本位主义的理论基石。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西方文化历史中以及马克思主义有关责任的思想作简单介绍,并对责任概念作了再次分析,论证责任生成机制、逻辑基础以及基本范畴。结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热(权利义务),系统地分析了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特别是从权利义务对行为的不完全关系和责任对行为的完全关系这两个方面进论证责任对权利义务的包容关系,为责任本位主义寻求理论支撑。第四章:责任本位与和谐社会。责任本位主义理论终究是要回到人的实际中来的,本章主要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取向、和谐法治对责任本位的呼唤,现实社会的责任危机以及在和谐视角下责任意识的当代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