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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更是值得人们深入思考,未来企业年金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更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性判断。根据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首先简要梳理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历程的三个阶段,包括萌芽阶段(1984年-1991年)、补充养老保险阶段(1991年-2000年)和探索成长阶段(2000年至今)从而为后文的客观评估和政策建议提供了历史依据。 随后按照已有的成熟的指标构建了制度变迁的评估模型,并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20余年的发展实践进行了具体客观的评估,明确了当前制度变迁中的问题和不足。在价值取向和建制理念方面,本文认为企业年金的发展一直存在“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理念不准”的问题;在制度的适应性方面,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引入和发展基本上还是比较适应整个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所需;在制度的有效性方面,法制机制的滞后、管理体制的模糊和监管机制的乏力带来了弱化的制度规范性;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导致了企业年金供求状况方面的严重不足;有限的企业年金资源不仅利用效率不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为造成国家损失、行业腐败、拉大收入差距的工具;而实践中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是显得比较有限的;在制度的可持续性方面,税惠政策的滞后、列支渠道的不稳定和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的挑战带来的是经济基础的不可靠;但制度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也是不容质疑的。综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的未来路径选择必须立足于上述客观事实,力争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在发展中寻找变迁规律。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的简要梳理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本文对未来制度变迁的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借助制度变迁的“诺斯-戴维斯模型”,通过制度变迁的环境、制度变迁的机制、制度变迁的对象和制度变迁的主体分析,论证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是我国企业年金未来可行的发展路径;其次,借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通过法规政策、既得利益和适应性预期的分析,论证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不仅违背了企业年金发展的一般规律,更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最后,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第三条道路”——半诱致性制度变迁,认为在坚持企业自主性的同时,加大政府干预力度,有利于优化制度变迁的环境、完善制度变迁的机制、调整制度变迁的对象和明晰制度变迁的主体,进而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未来变迁提供最合适最可行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