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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问题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对象。十八大以来政府对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到了一个新高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有了明确的实现规划。我们所建设的小康社会是惠及全体公民的小康,农民在我国占据人口的一半以上,没有农民的小康,整体中国的小康便无从谈起。农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改善民生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居住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政策之一,但是目前农村集中居住项目中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为我们近距离观察农民利益问题提供了机会。通过实地研究我们发现,自治组织侵害农民利益是突出问题。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以H乡集中居住为例,探讨防范村级组织截留利益的可行对策。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目前村民自治状况以及集中居住研究状况。第二章为实地调研。本文以H乡为观察对象,对部分农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实施了调查问卷或对话访谈。在此基础上了解到了目前的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民的独特利益观,明确了“农民利益层次”,并提出了以下观点: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是政策执行的底线标准。第三章是对H乡调研结果的分析和总结。本研究认为为了维护这一最基本的利益,在村民自治发展不完善的地区,在分配重大利益时应该实行一种临时的管制措施,即监护型自治。这一机制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利益传输的精确性、利益获得的完整性、利益对话的直接性。本文认为,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在特定条件下应该采用这种监护型自治,以实现惠农利益的精确传输,除了维护农民具体的政策利益之外,还可以重建新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第四章为监护型自治未来的应用前景展望。由于监护型自治是一种基于“问题”的政策执行方式,所以其适用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当前的政策涉及广泛性的、一次性的重大利益分配;自治组织侵犯农民利益;农民的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能力较弱或维权工具不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具备实行监护型自治的合法性。第五章为全文总结。对本研究的研究过程和结果做总结说明,总结不足,以求今后研究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