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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理论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古罗马的法彦“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被害人承诺是尊重私权与公权谦抑的结果,具有重大的刑法价值。西方个别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承诺,并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在我国被害人承诺仅作为一种超法规阻却事由,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适用标准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故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引出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点,进而分析被害人承诺的内涵、法理基础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权承诺的界限与效力,引出被害人承诺对定罪量刑的重大影响。论文分为以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黄某故意伤害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实务界关于伤害案中被害人承诺的看法及意见分歧,进而通过对各方观点的总结与归纳,提出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点。第二部分:探讨了与本案有关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理论。首先,从界定被害人承诺的含义着手,分析被害人承诺的特征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其次探讨被害人承诺权限的法理基础,其主要受到三种因素的制约: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法益理论和刑法的公法性。通过对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界定,得出只有纯粹的个人法益才可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但是个人法益中的身体健康权承诺界限仍存在较大争议,到底是“善良风俗论”抑或“重大伤害论”,本文在学说争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而探讨了承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为下文分析案例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上述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本案例的研究结论。首先界定了本案中存在被害人承诺,然后对本案造成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得出黄某造成的伤害属于重大伤害,因此不能排除犯罪的构成,但又基于被害人承诺不应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来处罚,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亦不是很大,因此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第四部分:提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及被害人承诺理论的重大价值,提出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