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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过度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带来的破坏和污染日益严重。“先污染、后治理”甚至只污染、不治理、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的经济发展方式仍然大量存在。人类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和破坏加剧、“血铅”事件等群体性健康受损事件层出不穷,自然环境、动植物和公民都在不断遭受着各种各样的利益损失和权利侵害。中国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发布的2010《环境绿皮书》(ChineseEnvironmental Yearbook)指出,中国的环境问题与社会发展呈现出两大新态势: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受损事件高发;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剧。面对日益严峻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以保护环境、创造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组织使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简称环保NGO)积极进行着为环境政策建言、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教育、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环保活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保NGO直接针对环境污染或破坏企业和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诉讼使其改变行为,从而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它是环保NGO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首要途径,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无法适应环境事件和环境纠纷频发需求的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不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受资金限制等原因,环保NGO在通过公益诉讼实现环境保护上存在着困境。本论文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努力与困境为研究背景,分析赋予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现实优势和实际困境,进而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的NGO原告资格准入标准、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排除、污染治理费与追缴非法所得、禁止令等)、诉讼激励机制(诉讼内激励与诉讼外激励)三个方面提出环保NGO作为原告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议,并区分环保NGO独立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倡导以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环保NGO参与的环境诉讼纠纷,以更好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保护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