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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以及经营活动的进行中,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因此掌握了客户的信息,包括客户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交易信息等。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加重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关乎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乃至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代的金融服务种类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将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范围内开展金融活动,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此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不再是一个国家在其国境之内能独立完成的,跨国并表监管由此成为必需,而有效的跨国并表监管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此外,许多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面的全球性的金融服务,为其违法资金活动进行掩护,从事洗钱行为。国家出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必然要设立反洗钱制度,这会大量使用到金融机构掌握的客户信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集团内部是否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在多大范围内共享。现代社会,个人信用与每个人在社会上的生存和活动有很大关系,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成为必要,而此中则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客户信息。可见,客户信息对于金融机构的各项活动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在多项金融活动中均需使用到客户的信息。如何有效利用客户信息,并且不侵害到客户的权利,值得深入探讨。以客户对其信息的权利为中心,以客户的信息保护为为本文的侧重点和研究视角。 目前,美国和欧盟都有专门立法,对金融机构如何利用其享有的客户信息,如何在保护客户的权利同时也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我国学界也有学者提出使用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对客户的信息加以独立的保护,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客户的交易信息与传统的个人信息比较,有其特殊性。 基于客户信息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的利用客户信息进行明确。既需要保障客户享有的权利不被侵犯,同时也要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业务的发展,更要实现整个国家和全球的经济稳定,这正是矛盾所在。但是,是否有必要设立独立的金融隐私权的概念,还是需要研究的,因为该权利所要保护的客体客户信息,从其本质上看仍是客户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处于金融机构控制之下,并与金融活动相关而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并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