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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参与受贿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认定各种形式的家属受贿行为成为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文以《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家属概念为标准,讨论了家属受贿的相关问题,对若干家属受贿行为如何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司法实践部门有所帮助。 本文分为两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 第一部分谈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状、家属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基本类型及家属的几种不能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行为四部分。其中最后一节是本章的重点部分。 首先,近年来,我国审判部门审判并判决了一大批构成受贿罪的家属,本文只列举了其中几个影响较大的案例;另外,据有关数据统计,近年来家属参与受贿的比例高达81%,家属参与受贿有愈演愈烈之势。正因为家属参与受贿数量的激增,有人对这种"贪内助"总结了六种类型。 其次,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家属都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笔者从反驳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三种理由、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刑法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是注意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肯定态度及我国刑法理论和外国法律存在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的规定几点对此作了论证。 再次,家属分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属国家工作人员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在不同情况下,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基本类型也有所区别。 最后,在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了共同受贿罪时,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受贿的行为,才能认定构成了共同受贿罪。缺少主观或客观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认定共同受贿罪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受贿的情况复杂,存在许多貌似齐备共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则不能构成共同受贿罪的情况:1、家属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以为朋友办事为借口请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2、家属背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情况;3、国家工作人员让家属收受与行贿人约定好的财物,但不告知家属此财物的贿赂性质的情况;4、家属收受他人财物后私藏,不将收受财物的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家属将财物退回,家属却背着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私藏的情况;5、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出于共同生活的便利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贿人送的感谢费的情况;6、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贿赂的情况等,在这几种情况下,由于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缺少共同受贿的故意而不能构成共同受贿罪,在认定时一定要认真分析、谨慎对待。此外,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在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时要掌握清楚二者的界限,避免将此二者混淆造成对行为的定性错误。 第二部分谈家属单独受贿的相关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除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之外,也时常单独受贿,但有受贿行为并不等于就能构成受贿罪,实践中存在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虽有受贿的行为,但却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罪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行为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不能构成犯罪,但也有构成犯罪的情况:1、行贿人委托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向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财物,家属却将财物私藏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能构成侵占罪;2、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为朋友办事为借口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某种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4、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谎称会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而向其索要或收受财物,实际上家属并不将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可能构成诈骗罪;5、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未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罪的共谋,在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赃物后代其销售换钱的行为,可能构成销赃罪。 除此之外,当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明知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时,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包庇时,应当以窝藏包庇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定罪量刑;当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在刑事诉讼中,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意图掩盖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证时,就应以伪证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