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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行累进税制。累进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也是一个哲学、历史、伦理学和社会学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哪些人应该多纳税,哪些人应该少纳税。研究个人所得税累进性是研究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也是研究发挥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关键,同时又是研究保持税制中性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大潮下,特别是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深刻变化,社会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如何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税制的作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适当提高税制累进性。 西方社会对税收累进性的研究甚至早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历史上西方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对税收累进性大多持支持态度,西方经济学家对税收累进性的研究和争论实质上是西方经济学中最重要的论题之一——国家是否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和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对经济干预程度不同,对公平和效率的侧重不同,人们对于税收行为的反应不同,社会公众对政府所采取的社会政策中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容忍度不同,都影响着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态度。而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则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 在实践中,累进税最早的形式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希腊,早期的累进税主要是对土地和财富征收的,后逐渐扩大到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个人所得税普遍于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20年大多数西方国家开征,所得税只对少数富人征收,税基较窄,税率较高,第一次世界大战加快了个人所得税发展进程,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并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和较高的累进税率。然而,高度累进性的再分配作用很大程度上被范围较窄的税基所抵消,同时对经济和劳动力供给的负面影响显现。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税制改革的带领下,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将税制的主要目标转向效率,更加重视横向公平,扩大税基,大幅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但是,这一举措并没有使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大幅降低,相反,税收累进性还有轻微升高的趋势,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980年和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三部法律法规,在1993年大规模税制改革时整合为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经历了1999年、2006年、2008年几次微调。在1993年之前主要是采用直接手段改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1993年之后更侧重于采取间接手段改变累进性,如多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其效果有的是提高了累进性,有的则是降低了累进性。鉴于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累进性调节分配作用不明显,需要对存在的,分类型税制模式导致的税负不公,税收收入不平衡,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征管水平不高等问题进行改革和调整。 面对世界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进一步增长,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显,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更大,同时,个人所得税将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由此,需要尽快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要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实行差别的分步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税率结构及其适用收入范围,提高税率累进程度,规范税收优惠,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从而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程度,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