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是实践中较为新颖的一种融资方式。他可以满足参与这种法律关系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各方的经济需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我国的担保法律和保险法律都未直接规定这种担保融资制度,国内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则的研究也还处在探索阶段,这与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角色,显得很不相称。法律研究和法律规则的缺乏,也增加了这种融资方式的违规风险。本文拟在分析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可质押原理的基础上,探讨保险单质押得实践意义和这种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并揭示这种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本文共4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保险单质押基础的分析。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保险单的法律性质是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形式。它一方面证明了保险合同的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人寿保险单出质,实际上是以保险单所证明的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出质。这种权利在在性质上是一般债权,笔者在介绍在一般债权能否质押这个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具有财产属性并且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可以出质。而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符合可质押一般债权的两个条件,所以人寿保险单质押具有法理依据。此外,笔者还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保险单质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法律规范缺乏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保险单质押的价值分析。保险单质押贷款之所以在实践中存在和发展,是因为它具有实践价值。对于出质人,这种担保贷款形式能在保留当事人保险保障的前提下,满足短期资金需求。对于质权人,这是一项既安全又能赚取较高利润的贷款项目。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质押担保方式,保险单质押比起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具有自身特有的优势。
第三部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两部分中,笔者分详细分析了保险单质押这种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第三章,笔者从静态的角度分析了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单质押法律关系的出质人只能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而质权人(贷款人)可以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也可以是与保险人有着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保险单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各项权力和义务。第四章,笔者从动态的的角度分析了这种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生效以及质权消灭的规则。保险单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保险单质押法律关系的生效要求质押合同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并采取交付保险单的公示方式。此外,笔者还分析了保险单质押的效力范围。在保险单质押的质权消灭上,笔者重点分析了被担保债权不被清偿时,保险单质权的实现规则。
第五部分,笔者分析了保险单质押这种法律关系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相关的防范措施。法律风险包括:主体的风险、质押标的的风险和法律依据缺乏的风险等。相应的防范措施,笔者建议办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机构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审核流程,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同时,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完善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范。结合前文的分析,笔者在这一节提出了规范这种法律关系的几点立法建议。
总之,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单质押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将日益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关系;同时,这又是一种担保法基本原理与人寿保险特殊规则相结合的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研究这种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规则有着巨大理论和实践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