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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房地产项目中,许多监理单位未发挥有效的作用。监理单位对工期控制不力,工期滞后时没有任何改进措施;监理单位不参与工程材料验收,施工材料进场后直接使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经济签证,监理单位未经复核直接签字,给房地产项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未予及时制止;对于房地产项目公司工程管理人员的指令,监理单位反应过于迟缓,执行效率低下;监理单位整理的工程资料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对于工程现场乱堆乱放的现象,监理单位不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监理人员到工程现场旁站、巡视的时间明显不足。这些现象反映出了监理单位在房地产项目管理中没有发挥承有效的作用,房地产项目公司需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了解决监理单位未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探寻有效管理监理单位的方法,作者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全面细致地观察现实情况,充分掌握监理单位在房地产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从市场原因、房地产项目公司原因、监理单位自身原因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协同管理等相关理论探求本质原因。监理单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在招标阶段房地产项目公司选定的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实力达不到房地产项目的实际要求且监理费用过低;在监理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的考核激励、协同管理;房地产项目公司没有充分利用市场竞争的压力对监理单位进行信誉激励与约束。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监理单位的方法。管理监理单位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课题,将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监理合同实施前的管理、监理合同实施中的管理、监理合同实施后的管理。第一阶段,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信息搜集与公开招标,房地产项目公司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内容与监理单位的责、权、利;通过增设奖金的方式保证相对合理的监理费用,考核达标后支付奖金;通过面试考察拟参建监理人员的素质能否达到房地产项目的具体要求;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项目公司依据监理单位的综合表现,将监理单位列入合格供方名录或不合格供方名录,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向社会公示。第二阶段,在监理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加强对监理单位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奖励与处罚;同时,房地产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协同管理。第三阶段,在项目结束后进行项目后评价,综合评价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将监理单位确定为合格供方或不合格供方,向社会公示,对监理单位进行信誉激励与约束;房地产项目公司召开管理经验总结会议,不断提升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以上各个阶段的管理方法,强化了房地产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促使监理单位发挥有效作用,达到房地产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双赢的目的,完成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目标。最后,通过ZT项目的实际案例,验证了作者提出的管理方法具有科学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