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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传销的规制,经历了四次变化。一是《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4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允许传销这种营销模式存在,打击其中的违法行为;二是《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准许单层次传销,限制多层次传销;三是《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国务院),全面禁止中国境内的一切传销活动;四是《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将传销界定为多层次直销,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一概予以禁止。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一方面全面取缔传销(即多层次直销),另一方面准许直销的做法,给群众识别非法传销带来困难,是传销蔓延的主要原因。传销活动关系复杂,在我国危害大、影响深、打击难,仅仅依靠追究传销人员刑事、行政责任,不追究传销人员民事责任的做法,客观上助长了传销的蔓延。完善立法,尊重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合理界分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别,规范引导市场营销活动,明确传销的民事责任,是制止传销蔓延的治本之策。本文是在民法视野下,从传销与多层次直销概念不清、传销民事责任法律适用模糊入手,沿着传销与民法有何关系、传销为何要由民法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这一思路,层层深入地对遏制传销蔓延的民事法律对策展开论述。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国、内外关于传销的不同界定,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传销的概念给予广义和狭义的重新界定:广义的传销,即是学界所普遍认同的多层次直销;而狭义的传销,是我国现阶段所打击制止的传销,即非法传销。这就避免了我国现行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概念模糊、逻辑混乱等缺陷。第二部分,分析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发生财产所有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关系。传销内部是以买卖为名的非法敛财行为关系,对外展是以非法敛财为目的的委托关系。我国现阶段的传销通常是以欺诈、胁迫及限制人身自由等为手段的非法传销行为,也是一种兼有侵权行为的病态契约。第三部分,在介绍我国传销发展演变及蔓延现况的基础上,分析传销蔓延的原因。即,除了信息不对称、生活困难、就业压力大的经济原因,重情义、讲关系的传统文化,趋利、投机的心理,政府缺乏治理传销经验的管理等原因之外,还有,我国关于遏制传销的现行立法时,对传销界定不科学、民事责任法律适用模糊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分析域外传销立法现状和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国外立法大多承认多层次直销(即广义的传销)的合法性。其打击重点主要是“无限连锁链”、“滚雪球”、“金字塔式销售”等非法传销活动。为了防止传销被不法分子利用,国外大多是通过限制传销员报酬、自由退货(“冷静期”法规)、担保金制度等民事措施对多层次直销给予明确的限制。第五部分,让非法传销人员优先承担缔约过失或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在借鉴国外传销立法的基础上,提出遏制传销蔓延的两种民事制度设定方案。一是在现有传销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厘清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概念;二是借鉴马来西亚和韩国的《直销法》中的“冷静期”、担保金制度等制度,提升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法律位阶,制定统一的《直销法》,明确传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