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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极大地促进了跨国金融活动发展,但其特殊性质注定了它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跨国银行是跨国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直接影响跨国金融活动的安全与稳定。流动性风险是跨国银行经营中的重要风险,不仅会危及跨国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国际社会十分重视对跨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最后贷款制度是应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但是国际社会并未就离岸金融市场的最后贷款制度达成共识。法律缺陷为危机银行获得最后贷款增添了不确定性,也为危机的蔓延埋下了隐患。笔者认为,为化解流动性风险、避免引发系统性危机,国际社会应当尽快就离岸金融市场的最后贷款制度达成共识。建立最后贷款制度首先要明确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即由谁充当最后贷款人向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本文从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的角度,主要研究由谁承担最后贷款责任的问题。而对最后贷款制度的其他内容,如贷款条件、贷款方式、贷款对象、资金来源等问题不作探讨。论文分为引言、四章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引言首先指明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然后提出了当前跨国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个缺陷,即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阐明文章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一部分阐述了最后贷款责任主体的确定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分析为什么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最后贷款人。弄清确定最后贷款责任主体的必要性,是建立最后贷款制度的前提。 第二部分探寻了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原因。文章主要从道德风险、管辖权冲突和巴塞尔监管模式三方面分析最后贷款人空缺的原因,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原因,提出笔者对明确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加以明确规定,不可不作规定,也不可模糊规定。其次应当分配东道国和母国的最后贷款责任,以符合实际监管需要。最后在责任划分、主体明确之后,应当考虑以何种法律形式进行规定。笔者建议,结合当前情况,应当以软法形式规定离岸金融市场最后贷款的责任主体。 第四部分结合当前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考察了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最后贷款制度,探讨了香港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互关系,并探讨了香港金管局履行最后贷款责任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