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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的国债回购危机将证券登记结算这一后台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中,2005年《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改革。证券登记结算,这一不为人重视的证券市场后台逐渐进入了法律研究的视角。本文的研究主题是证券结算风险的法律控制。 证券结算风险,是指证券交易的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或迟延履行交收义务,以及交收失败导致结算对手方损失,或导致整个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风险。控制证券结算风险需要识别现代证券结算系统的两个特征:一是证券结算不再依赖于纸面证券的交付,而是通过账户操作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不直接占有证券,将证券交给证券中介人保管,由证券中介人通过账户操作的方式完成对证券权利成立、处分、出质的确认,即证券的中介化;二是证券结算是大规模的集中交收行为,与传统的、一对一的交易行为不同。法律需要对证券结算的上述特征进行回应。 控制证券结算法律风险的制度安排需要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证券结算法律关系的基础是证券持有结构。本文梳理了证券持有结构的发展历史,即从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系,到美国等国家发展出以证券集中保管制为基础的间接持有体系,再到新技术条件下间接持有体系、直接持有体系实现无纸化,证券持有结构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最新的发展成果是2009年的《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实体法公约》以“中介化证券”这一概念作为涵盖两大持有体系的共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以直接-透明持有为主,间接-不透明为辅的证券持有结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整个证券登记结算领域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为中心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分析中登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行使登记、存管、结算三大职能时与投资者、证券公司的不同法律关系。 证券结算按照顺序可以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按照结算顺序,本文分别讨论了清算中的净额结算制度和交收中的货银对付制度。控制清算环节风险的核心措施是理清净额结算的有关问题。本文分析了净额结算的含义、类型、功能以及法律基础,并研究了在国际结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终止型净额结算制度,以及该制度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协调性问题。控制交收环节风险的核心是实现货银对付制度。货银对付是证券交收环节的核心制度安排,对控制结算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货银对付的含义、法律性质,并探讨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货银对付制度的原因以及建立货银对付的制度障碍及化解措施。 证券结算担保制度和证券交收终局性制度是控制证券结算风险的保障制度。证券结算担保制度是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防范,即通过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担保品,一旦发生交收违约,结算系统可迅速行使担保权,化解结算参与人违约造成的个别风险。在结算担保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证券结算担保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之后以2004年起爆发的国债回购危机为研究对象,针对其关键性问题,即中登公司质权否成立、中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分析检讨;最后介绍了欧盟2009年修订的《金融担保指令》以及《实体法公约》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的证券结算担保侧重于讨论担保权的成立,而国际法律界已经侧重于保障担保权人权利的快速实现,为我国证券结算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证券交收终局性制度是对结算参与人破产风险的防范,化解结算参与人破产对结算系统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证券交收终局性的核心在于通过公法制度排除了破产法规则对交收期间内结算行为的适用。本部分以欧盟2009年修订的《交收终局性指令》和统一私法协会《实体法公约》为参照,系统介绍了这一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本文最后,梳理了全文探讨的重要问题,并对我国证券结算业务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