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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从概念上讲,指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投资项目。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它应该涵盖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能为社会营造一个安全、稳定、便利的公共条件,对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公共权力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支配能力,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法定权力的总和。公共权力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扩张性、渗透性、影响性、控制性以及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的特点。
公共监督是人们为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依据一定的权力,在公共治理中,通过对事务进行内部分工约束、外部民主性参与和控制等若干个途径,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方面进行相对独立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的活动。而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则构成了腐败。如何防止权力产生腐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对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公共权力集中表现在投资项目的决策,项目实施的审批、招投标以及资金拨付等环节。要保证公共权力在政府投资行为上规范行使,最终反映公共权益,就要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同时,从公共监督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共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方面。因此,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实施有效公共权力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营利的公益性项目,而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正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通过对中部A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公共权力监督的现状分析,归纳总结该市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法国和澳大利亚先进的政府投资监管理念和创新的监管方法,提出设计A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的思考。即注重项目周期的关口评审,加强项目决策控制,不断提高公共权力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公开透明度,遏制受私利驱使而产生的寻租、设租、抽租等行为;量化公共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切实加强项目后评价,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决策监控机制,明确投资决策责任,建立关口化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