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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投资于高成长性、未上市企业,或者将上市企业“私有化”,取得一定股权,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上的改造以期获得回报的中长期融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所属商业周期来划分,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划分成三种主要类别,分别是投资于起步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成熟型企业的收购基金以及投资于危难期企业的危机融资基金。通过分析美国的例子,可以发现政策扶持和相关的立法对于促进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监管环境在变化,私募股权基金未来仍得以保持与对冲基金的区别,但是繁荣背后存在着危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其商业需要和法律制度的供给。就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私募股权基会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即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最为主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在组建私募股权基金与其它两种组织形式比较具有下列优势: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享受税法上优惠的考虑;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形式满足了私募股权各方的利益需求。
基金治理的提出,其实就是想要运用公司治理的普遍原理来研究和分析基金所具有的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促使基金建立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治理制度。基金的治理制度包括基金内部治理、基金的外部治理和基金的第三方治理三个方面。基金内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可以细分为基金合同约束、基金激励和诉讼救济三种治理要素。基金合同是基金成立的依据,也是投资者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依据;而激励机制的存在,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诉讼救济机制的存在使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而约束短期利益冲动,它是维持基会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交易关系不可缺少的机制。市场竞争对基余治理的作用又称为基金的外部治理。现代基金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外部治理在基金治理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替代了基金内部治理的作用。高度竞争的基金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因而成为基金的重要外部治理制度。而决定基余市场竞争程度的主要结构性要素主要是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基金的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消除利益冲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第三方治理包括政府管制和市场中间组织两种形态。政府对于基金的管制可以包括准入管制、行为管制、信息披露管制等几个方面。市场中间组织则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协会则对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程中,行业协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果从基金治理的角度看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私募股权内部治理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竞争度低;行业自治组织公权力色彩浓厚;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从以上四个问题出发给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制度的四个建议,即强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竞争市场的形成;鼓励和扶持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治组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