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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以下三部分论述了安乐死的法律和社会价值: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的基本理论问题,根据国内外研究状况,首先对安乐死的概念和特征加以分析,对安乐死的目的、使用对象、实施条件和事实主体等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对安乐死的分类和本质进行辩证分析。通过将安乐死与其他概念的比较,从而得出安乐死是安乐死行为是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具有相同的违法阻却性,是一种基于正当业务而从事的职业上法令性行为。
第二部分对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分析,解决其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化研究必须以其合理性的论争为前提。从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引入新的生死观、人道主义的观点、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等观念进行了论述。在医学分析中,对医生职业道德的新界定以及对现代医学发展的再认识,对正确理解安乐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对正确理解安乐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安乐死具有合理性。
第三部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首先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权利人有支配自己生命利益的权利。从民法角度讲,权利人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从刑法角度讲,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从“法律下的自由角度”,法律没有禁止安乐死的理由。最终得出结论:安乐死不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合法性。
结尾部分强调,安乐死既然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产物,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也同时证明了:对安乐死这种行为,法律所要做的不是去研究其是否为犯罪,而是在类似情况出现之前,法律首先规定人们享有这种权利,同时对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以保证安乐死的实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