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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和行政公开都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热点讨论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一直非常滞后.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行政公开立法才刚刚颁布,且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此,对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公开原则进行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采取规范分析和跨学科分析的研究方法,以行政公开为研究的立足点,以行政程序为研究的框架语境,考察了行政程序和行政公开的价值,探讨了行政公开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意义,研究了行政公开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全文共分为三章来进行上述讨论.
第一章首先探讨了行政程序的定义。学术界关于行政程序存在三种比较富有代表性的定义,笔者在总结前述三个定义的基础上,将行政程序定义为:"规制行政关系主体间交涉过程的一种法律制度".本章接着分析了行政程序的价值.笔者认为分析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没必要总是从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的关系入手,完全可以将行政程序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本身去探讨其价值.本文借鉴了季卫东先生关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相关分析,也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归结为: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四个方面。最后,本章归纳分析了行政程序的四个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
第二章首先分析了行政公开的四个传统价值:人权保障价值、民主价值、效率价值、社会和谐价值.其次该章分析阐述了一种新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过程论.行政过程论产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日本,八十年代后期影响到我国.行政过程论应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不足而产生,以行政过程为主线来研究行政行为,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有诸多超越.本章通过分析行政过程与行政程序的联系和区别,揭示了行政公开对行政过程论的重要意义。可以说,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过程论得以自立和自足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该分析结论不仅表明了行政公开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还进一步论证了行政公开对我国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的现实价值.
第三章研究了行政公开的限度.行政公开的限度源于其所不可避免的阻碍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科层制的结构性阻碍和行政公开中的利益衡量.科层制的结构性阻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探讨较少,但却不可忽视.本章首先采取跨学科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组织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学科语境去分析科层制本身对行政公开的阻碍作用.接着本章分析了在法学语境下,科层制的结构性阻碍具有何种意义。对行政公开中的利益衡量,本章主要采取制度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行政公开本身也牵涉到诸多利益冲突,在进行行政公开时也需要进行综合的利益衡量.归结起来,行政公开还需要考量国家利益、私人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