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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自1995年起,刘涌的犯罪行为开始呈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00年7月11日刘涌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上诉。200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12月22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庭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本文以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为例,从该案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中选取影响及争议较大的问题加以法理分析。
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基本案情作了大致的介绍和归纳,并在这一过程中选取了值得探讨的四个问题,作为下文研讨的重点;在第二、三、四、五部分,围绕在第一部分归纳的四个问题进行了具体展开,分别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保护伞’的关系”、“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作用及发展方向”、“死刑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四个问题。
第一,寻求“保护伞”的庇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个共有的特点。而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将“保护伞”排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之外。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我国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性质政策。但是忽视了“保护伞”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大作用以及二者勾结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保护伞”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截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的联系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减少腐败的有效方式。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我国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背景下产生的。尽管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招致诸多质疑,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为了更好的运用专家法律意见书,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可以借鉴国外“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系统的专家出具法律意见的制度。
第三,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手段已为我国立法明文禁止,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屡见不鲜。刑讯逼供所得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其证明力。而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证明力在我国现阶段打击犯罪的要求下,应予以保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能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忽视程序『F义。只有结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能实现法律所要求的正义。
第四,民意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某一案件是否应判处死刑和如何废除死刑两方面。死刑个案的审理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受到民愤和民情的影响。在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中,应考虑到民众的接受能力和看法,首先应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并逐渐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而后不适用死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