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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动态刑法领域”考察刑法的教化状况,设法提升法律的教化能力,极为重要。然而,在我国对刑法机制的研究中,人们尚未足够重视刑法教育机能这一重要研究领域(机能是功能与作用的统称)。并且,刑法机制与法规范的忠诚理论这两方面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罪犯教育学也似乎“躲进小楼成一统”,与它们不相往来。实际上,需要有大系统的观念,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研究。这就必然要强调从广义上的“惩治的教育学”(或“守法教育学”)角度进行整合性的系统分析,对整个动态刑法领域的惩罚(与治理)的教育机制——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进行探究。本论文只是朝着这一目标所做的探索性的尝试,其中采用了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教育学等学科方面的多种研究方法,对某些传统观念提出了一些挑战。正文部分共有8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动态刑法惩教机制的界定与特征。“教育”是一种“引导人发展”或者“培育人成长”的事业或者过程(含结果)。“教育”中的“引导”,实际上有三种情形:①以心理强制方式引导人的行为;②以启发或物理强制等非心理强制方式引导人的行为;③以心理强制和非心理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人的行为。动态刑法是指处于动态之中的刑法,它主要表现在:从立法中的刑法到司法中的刑法,再到行刑中的刑法乃至传播中的刑法的运动过程;它也表现在上述各阶段中,刑法惩教结构的六大要素(甚至与外部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状态。而且,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是指在动态刑法中与刑事实体惩罚相关联的教育机制,它也指刑事实体惩罚教育结构产生机能的方式及其运作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根据惩罚与教育在教育机制中的不同角色和地位,可以将刑法的惩教机制分为三类:“教育为结果型”机制、“手段加目的型”机制,以及“目的手段加目的型”机制。刑法惩教机制具有刑事实体的惩罚性、特殊有限的教育性、惩教机制的法律性、惩教机制的合作性、惩教机制的可分性以及惩教机制的动态性等多种特征。 第2章动态刑法惩教机制的生成机理。刑法惩教机制中三大构成要素的生成机理,既有各自的生成特点,彼此又有相互的联系,无法孤立存在。离开了关系,结构不成为结构,机能也不可能发生。结构是关系结构,机能也在关系中生成。而且,刑法惩教机制常常处于能量交换与发展变化的运动之中。教育者往往基于守法教育的目的,在某一教育环节把一定的教育内容,以某种教育方式对受教育者进行特殊教育。而受教育者是否受到教育、受到何种教育(积极或消极教育)以及受教程度如何,这些都反作用于教育者以及其他的结构要素。刑法教育机能的生成是通过内外的信息交换,使受教育者对外部教育信息内容的吸收、消化等处理之后,作出相应的(积极或消极)反应的过程。然而,其中刑事处罚的功能与作用的大小,受制于许多因素的影响。 第3章外国刑法的惩教机制概述。自古以来,外国刑法的惩教机制总体上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在西方,守法教育活动的主体,从局限于教育者后来慢慢扩展到了受刑人,越来越多的受刑人逐渐取得了守法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守法教育的方式由残酷走向人道、由无节制走向有节制、由针对肉体走向针对灵魂。目的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譬如,对矫治目的,从无到有;对人权保障和修复目的,从轻视到重视。当人们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矫治型教育机能才成为可能并有所发展。尽管它有局限性,但这仍然是人类在守法教育史上迈出的一大步。在守法教育机制运作中,威慑型机能与忠诚型机能之间存在近似“抛物线”的弧形原理。 第4章中国古代与近代刑法惩教机制的演变。数千年来,中国刑法的惩教机制在类型上不是单一的。权力制约的程度及政治昌明的水平,与刑法惩教机制的类型有紧密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目的结构的变化更为文明、更为人道:从泄愤报复为特征的“教育为结果型”结构相对较多,走向相对较少;“手段加目的型”结构中的威慑主义,从无节制走向有节制;“目的手段加目的型”结构,从泄愤报复和恐吓主义相结合,走向报应和有节制的威慑主义相结合;从较多的威慑型教育,逐渐走向在保持威慑型教育的同时,注重矫治型教育。在中国古代,强调对守德与服从权力的教育。即使到了近代,对国民的法律忠诚型教育也强调较少。因此,法律信仰成为问题。然而,要解决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危机,推行合乎世界潮流的法治事业,努力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忠诚型教育,刻不容缓。 第5章中国现代刑法立法中的惩教机制。立法中的刑法惩教机制,是指与立法中的刑事实体惩罚相关联的刑法教育机制,也是指立法中的刑事实体惩罚的教育结构产生机能的方式及其运作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它是超越仅处于刑事执行中的刑法惩教机制,这一命题是对传统的刑事法学理论观念的挑战。法盲与非法盲,对立法中的刑法惩教机能的影响,大小不同。刑法对不同知法者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对立法中刑法惩教机能影响更大的,主要是那些知法却又不稳定者。尽管对民众的法律忠诚型教育效果主要受制于刑法的实施状况,但是,仍应使刑事立法在维持必要的威慑型教育机能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立法中的刑法”忠诚型教育的效果。亦即,尽量使威慑型机能的数值处于民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临界点位置。 第6章中国现代刑法司法中的惩教机制。其中先研讨通常意义(报应、预防)的司法中定罪量刑的惩教机制,然后,专节探究修复性司法中定罪量刑的惩教机制。在前一部分中,论文对定罪与否、认定此罪而非彼罪、确定罪数、司法解释涉及的量刑、个案司法中的量刑以及死刑适用等方面的惩教机制作了具体评价,并且对此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在关于修复性司法的一节中,指出其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大小受制于许多因素,但是,应当在保持处罚措施有一定惩罚力度的前提下,维持威慑型教育机能的基本底线;同时,以强调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或被告人的悔改表现来兼顾特殊的矫治型教育机能,特别是应提倡在罪刑法定框架下,保持法律忠诚型教育机能的积极状态。 第7章中国现代刑法行刑中的惩教机制。论文先概述了行刑中的刑法惩教机制;然后对行刑社会化的相关机制进行探讨,其中主要涉及缓刑与假释实践中的刑法惩教机制:接着,对减刑实践中的刑法惩教机制以及关于特赦的刑法惩教机制展开了若干讨论。其中既有评价性意见,又有完善性思考。特别是,人们对守法教育的主体认识有着变化的过程。受等级观念、专制主义、国家与阶级理论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人们长期以来(甚至如今仍有人)把受刑人仅作为客体对待,这是不妥当的。应在将受刑人看作教育客体的同时又尊重其主体性,保障罪犯人权就是其内容之一;注重刑罚个别化,这与因材施教相关,也是一定程度尊重其主体性的体现。个别化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应当以行为人担负一定程度的行为责任(惩罚)为前提。另外,在行刑中的刑法惩教机能方面,矫治型教育机能显然需要加强,并且在优化威慑型教育机能的同时,不断强化忠诚型教育机能(特别是对民众的法律忠诚型机能)。 第8章余论: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从人类刑法进化史的发展路线来看,刑法类型的转向大致有以下两方面:①从一元刑法转向二元刑法;②从侧重行为或侧重行为人的二元刑法,转向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二元刑法。强调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二元刑法是一种具有比较优势的选择。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是以(广义)正义的法秩序为目标,强调国民信法、守法和护法,并且强调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法治刑法。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的性质,除具有一般刑法性质外,它还有两大特质:法治的目的性和刑法的教育性。我国推行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刑法学的未来走向,应当是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学。其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意义的、动态的法治刑法,不仅研究法治刑法的目的与各类规范,而且研究动态刑法守法教育的实践等。 总之,对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需要强调对法律威慑的话语转换。即,对有守法义务之人进行的法律威慑,是守法教育的方式之一。静态的刑法本身就是一部教材,动态的刑法就是教育活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