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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私有化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开展。在私有化的浪潮中,英国率先创设了黄金股,以保留政府在私有化公司中的控制权。其后20年内,黄金股制度迅速蔓延至欧洲许多其他国家。 黄金股制度实际上是公共领域与私有领域的平衡机制。作为私有化运动的特殊产物,黄金股制度的运用扩大了市场自由的边界,有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细致研究黄金股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策略,对国企改革与私有化的有效开展有很大意义。 与诸多其他制度不同,黄金股制度是从实践应用开始的,因此对黄金股的理论研究离不开实际案例。由于国外黄金股应用实例(主要是欧洲法院的判例)较多,故相关研究也较成熟。黄金股引起学界热议,但在国内却鲜少被提及。直至近年来工、建、中、交四大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以及萍乡钢铁等极少数公司开设黄金股之先河,黄金股才逐渐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大凡一项新制度的出现,定会有后进之人热衷研习以资效仿,因此国内许多学者纷纷建言将其作为我国国企改革的一剂良药广而推之。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国企困境的争议从未消停。产权核心论和管理核心论是主要的两个论派。毋庸置疑,产权安排和管理水平都直接关乎企业的经营绩效。国企改革不能以产权改革代替管理也不能以管理代替产权改革。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黄会股的设置或许能为国企改革指出一条可行之路。不过,路径依赖决定了一项制度并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黄金股办不例外。因此,在国企改革讨论和进展得如火如荼的大环境下,检视黄金股制度的具体内容,便是一项极富意义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开展则离不开回顾和梳理欧洲黄金股制度的发展过程。 黄金股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在国内外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私有化的背景从法律视角介绍黄金股制度,深入研究黄金股的特殊性、法律性质,对其权利构造进行详细解构,通过具体研究欧洲法院针对欧洲委员会诉成员国政府黄金股案的一系列判例,探究欧洲法院对黄金股应用的立场。同时,拟结合我国应用黄金股的实例,分析我国国企改革中黄金股应用的空间。本文试图突破现有研究的约束,从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多角度全面探析黄金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