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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精神病发病率和频繁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案件对我国的精神病防治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以收治精神病患者为名将无辜公民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长期羁押的案例也屡见报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改革呼之欲出。 在改革过程中,许多学者通过借鉴西方大陆法系保安处分制度,对如何构建合理的强制医疗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然而,必须看到,在法律属性上,保安处分制度与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体系性差异:前者主要受刑事法律规范、以司法程序为依托,后者则在更大程度上受行政法规规范、以行政程序为依托。这导致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借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强制医疗问题。事实上,强制医疗可能发生在刑事和行政两个不同的领域,因此强制医疗立法也必须对此加以区分。 鉴于我国强制医疗制度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强制医疗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部门法整合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分别构建刑事性和行政性的强制医疗制度。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可充分借鉴保安处分制度的有益元素,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首先,在实体上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程序上建立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为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奠定基础;其次,确立三大标准,即精神病标准、犯罪行为标准和人身危险性标准,为强制医疗的适用设立实体条件;再次,对程序启动、司法鉴定、法庭审理、司法复查和救济方式等内容做出规定,为强制医疗的程序运行提供规则。 行政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对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经验加以借鉴。由于与刑事强制医疗相比,行政强制医疗需在更广的范围内承担社会防卫功能,因此,还应对以下问题做出规定,以兼顾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的需要:第一,在实体上确立两大标准,即精神病标准和人身危险性标准,划定公权力对精神病防治的介入范围;第二,在程序上,设立多元化的程序启动方式和监护人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平衡。 近两年来,强制医疗改革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布,分别从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对强制医疗制度的实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做出了规定,对解决我国的强制医疗问题有重要意义。然而,上述规定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前文所述的部门法整合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存在强制医疗措施单一、制度功能定位偏差、行政强制医疗司法审查程序缺失等问题,对强制医疗问题的解决仍具有局限性。就此而言,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改革还有很远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