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政基因及其生存环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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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建设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文明的过程当中,没有必要也无法抛弃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本文的写作宗旨即在于探寻潜藏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宪政因子,并试图揭示这些宪政因子未能生发为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本文的研究属于探索中国宪政建设本土资源的尝试之一。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文化遗传学原理的启示。借用遗传学的术语,宪政的形态有“基因型”和“表现型”之分。宪政的“表现型”就是指宪政制度,而宪政的“基因型”则是指那些蕴涵着宪政根本性状的因子,但尚未发育为宪政制度的思想理念、文化传统等。宪政的“基因型”要生长发育成宪政的“表现型”--宪政制度,必须具备适宜的“生态环境”,这种适宜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宪政基因的充分表现和发育。相反,如果只存在宪政的基因,而生态环境不利于其表现和发育,甚至可能抑制其表现和发育,则宪政的基因无论如何也演化不出成熟的宪政制度来。文化遗传学的研究方法使我们既可以客观地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政基因,又不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着的专制与暴政的史实,从而避免在宪政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当中的两极化倾向,从一个新的视角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为中国宪政建设寻求可能的本土资源。   本文分为导言、宪政篇、基因篇、环境篇、结语,共五部分。   导言对宪政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宪政篇分为三章,集中探讨了宪政的根本特征。因为宪政基因就是指蕴涵着宪政根本“性状”的思想、理论和文化传统,所以界定宪政的根本特征乃是本文展开论证的一个基本前提。宪政的理念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赋予了宪政并不完全相同的的价值承载,这些价值包括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等。将宪政所承载的价值混同于究政本身,是造成宪政概念歧异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将“分权制衡”等同于宪政,尽管抓住了现代宪政限制国家权力的关键,但是这一观点的欠缺在于将实现宪政的手段混同了宪政本身。手段的有效性并不能同时证明其唯一性,将宪政的实现手段混同于宪政本身,这是造成宪政概念歧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所以本篇先廓清了宪政理念从古至今的历史演进过程,继而罗列出有关宪政的主要理论观点并逐一分析,意在通过历史的考察与理论的比较,从中发现宪政的“内核”--那个贯穿古今“宪政”的本质特征。通过对宪政理念的历史考察和理论概览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关于宪政的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制约权力”这一特征不仅可以包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宪政理念,而且也可以使我们更容易理清有关宪政概念的各派学说。“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就是那个可以涵盖古今宪政,包容各派学说的宪政之“根本性状”!   基因篇分为五章。本篇首先界定了宪政基因的概念,蕴涵“制约权力”这一根本性状的思想理论、文化传统都可以视为蕴涵着宪政的“基因”。进而用文化基因论的观点透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认为,如果说宪政需要超验价值观的支撑是一个普适舰律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由此推导出这个超验价值观必须是“自然法”的结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天道观”作为一种超验的正义观,不仅意味着一种高于法律和君权的在先约束,而且是古代中国衡量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标准,在为宪政提供价值根基和合法性论证上,与西方文化中的“自然法”有异曲同工之妙。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始终的“民本主义”思想,则为大道观提供了现实的落脚点。首先,民本思想隐含着“民众是天下主人”、“君主权力来自民众的授予”的意义。其次,民本思想隐含着君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否信守“民本”是中国古代评价一切王朝及其君主的最高法则。再次,民本思想隐含着相关的惩罚机制:君主如果不履行君民之间的“契约”,就会因失信天下而被民众抛弃。因为畏惧民众的实际力量能够将其“易位”,君主亦不得不收敛锋芒、慎用手中的权力。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回答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一种深刻的法律理论。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诚如卢梭所言:真正的宪法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心中。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深深镌刻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礼”都丝毫不逊色于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的1215年英国人写在羊皮纸上的那一纸“契约”。从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来说,礼确与宪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说将其简单类比为“宪法”不甚妥当的话,本文认为:这些类似之处至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宪政基因”的重要体现。尽管上述宪政基因与我们现代人所熟知的西方文化中的宪政基因有所不同,但其制约权力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只不过中西对于权力制约的方法与途径不同而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比较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依靠统治者自身的修养和上天的“天谴”和民众的“放伐”理论来遏止权力的滥用;西方文化传统则比较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制约权力。限制权力有不同的手段,是因为宪政基因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环境篇分为三章。根据遗传学的理论,“基因型”要转化成“表现型”,必须具备适宜的生态环境。对宪政基因而言,这种适宜的生态环境包括适宜的政治生态环境(多元的权力结构)、社会生态环境(市民社会的成熟发育)和经济生态环境(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发达)。宪政的基因只有在适宜的生态环境当中才能够由潜在的“基因型”发育为“表现型”(宪政制度)。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是如此。相反,如果只存在宪政的基因,而生态环境不利于其表现和发育,甚至抑制其表现和发育,则宪政的基因无论如何也发育不成成熟的宪政制度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宪政基因长期以潜在的形式--“基因型”传递,而没能生长成宪政的“表现型”(即成熟的宪政制度),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恶劣的“生态环境”:权力一元的政治环境使权力制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宗法血缘性的社会环境使一切私人领域淹没在国家之中;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环境窜息了个人的独立性和权利意识。   结语部分指出:无论是西方宪政的历史还是中国百年来的宪政建设历程都昭示我们:宪政制度离不开各国传统文化的支持,真正的宪政道路,只能是本国传统文化与实践的共同产物。不同的民族,铭刻在其心目中的那个宪法是不同的,并且是任何外来移植的“宪法”无法取代的。宪政建设如果忽略一个民族内心所铭刻的那个“宪法”,无论它付出多大的热情和努力,最终的结果要么是南辕北辙,要么是使移植来的宪法或宪政变成逾淮之橘。我国从近代即开始的宪政建设的努力均遭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缺乏宪政制度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而不应归罪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如果我们不致力于创造适宜宪政基因生长发育的良好的生态环境,它依然只能以潜在的形式在中国文化中延续,而不可能生发出宪政制度来!目前,转型中的中国正在为宪政建设不断地创造着适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态环境。当此时机,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发掘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政资源,致力优化宪政基因生长的“生态环境”,则我国宪政建设的前景将是十分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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