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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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相应地,对政府的角度定位、职能定位也要重新设定。现在,我国政府正在由传统的职能型政府逐步地向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政府当前工作的主题和目标,也是政府预防、应对、解决政府失灵境况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开始被下放,众多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而承接这些政府职能的就是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众多中国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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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相应地,对政府的角度定位、职能定位也要重新设定。现在,我国政府正在由传统的职能型政府逐步地向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政府当前工作的主题和目标,也是政府预防、应对、解决政府失灵境况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开始被下放,众多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而承接这些政府职能的就是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众多中国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功能价值正由此来实现。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且高速发展时期已然来临,预示着公益组织愈来愈靠近实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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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高校管理与惩戒诉讼案件,高校管理法治化成为了热议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这就说明高校有惩戒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高校的惩戒权如行使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这一基本宪法权利。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高校学校享有自治权,但在《高等教育法》里规定了高等学校有自主
行政赔偿制度确立于法国1873年的布朗戈案件,该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国家主权豁免的局面,并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旨在更充分的保障人权。与之相比,民事赔偿制度发端于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代,具有丰富、完善的理论和实务内容。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自然会有共通之处,而行政赔偿制度在发展初期也曾被一度视为民事赔偿的一项特殊内容。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也顺其自然地借鉴了民事赔偿制度。行政赔偿
作为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同时也是现代大学各项制度改革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聘任制为核心的我国高等院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从2000年提出以后便进入紧锣密鼓地实施阶段,并初具规模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框架。有改革必然有阻碍。在聘任制实施进程中,伴随着高校与教师之间多元化关系的形成,利益纠纷和权利保障的研究也出现诸多新的类型、特点以及困境。在聘任制的具
职业教育关乎中国制造,关乎中国在未来由谁制造。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民族产业的竞争力,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业教育的制度化、可持续的发展,有赖于职业教育法律紧随时代步伐,及时设立、修改、废止相关领域的法律,依据我国国情,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相应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已是不二之选。中国目前的《职业教育法》在1996颁布和实施,已经18年了,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至今,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利运行、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国外,行政复议已成为一国内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力量。而我国行政纠纷的解决却与之相反,呈现出“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纠纷的力量薄弱,没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权利救济和保障的作用,优势难以体现,弊端逐渐凸显,再一次面临着改革与转型。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名片,它承载着一个地方的发展历史;地名变更是一项行政决策,它折射出当地政府的管理智慧。地名变更应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包括很多环节;然而如今,变更地名已成为一些政府常用的欲推动地方发展的手段,盲目无序更名的背后是任性随意的行政决策,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还损害当地居民的公共利益。如何全面衡量地名的内在价值和文化,小心谨慎地变更地名,保证地名变更的合法性、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处于比较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各种利益急剧碰撞。纠纷的主体、内容与形式更加多样化,矛盾诱发因素更是纷繁复杂。治安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固有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治安调解制度发端于新中国成立
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建立显示着国家的文明程度,救济被害人的水平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准的综合反映,确认并实现救济是被害人寻求个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被害人在客观上难以通过诉讼程序充分实现其赔偿诉求。面对由此带来的矛盾与冲突,近年来各国和地区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了关于被害人救济的立法与实践,并在积极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先进理念。这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对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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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高发,使得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并且造成普遍的社会忧虑。2011年,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一项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以此来专门规制食品监管领域渎职行为。然而,由于“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使得该项罪名在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近期,广东、河南等地出现的涉及本罪的公诉案件,在量刑上也存在较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