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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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处于比较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各种利益急剧碰撞。纠纷的主体、内容与形式更加多样化,矛盾诱发因素更是纷繁复杂。治安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固有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治安调解制度发端于新中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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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处于比较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各种利益急剧碰撞。纠纷的主体、内容与形式更加多样化,矛盾诱发因素更是纷繁复杂。治安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固有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治安调解制度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其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并顺应了国际化ADR潮流。时至今日,治安调解制度正逐步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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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首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至今,基金会在我国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基金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数量少、规模小,运行成本高,公益资金缺乏,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基金会在我国的发展。而相比之下公益信托设立简便、灵活性强,运行成本低,监督管理体系较为科学,有利于实现捐赠财产的增值保值等优势,恰好能弥补基金会制度的不足,两者融合发展是我国公益
从当前的基本情况看,我国的单位非法行医现象比较严重,主要可分为非法执业的医疗机构行医、聘用非执业医师行医和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三种类型。单位非法行医犯罪不仅对公众生命健康及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同时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非法执业的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定罪与处罚。首先,在无证合伙经营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中,对于医疗机构未取得许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作为政府设奖的有力补充,已成为我国科技奖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和推进技术进步、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与科技奖励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以政府设奖为主要内容,对社会力量设奖少有涉及,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面临障碍,依靠社会力量设奖自身已难以打破困境,亟需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致力于探讨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规制,具体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法
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高校管理与惩戒诉讼案件,高校管理法治化成为了热议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这就说明高校有惩戒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高校的惩戒权如行使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这一基本宪法权利。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高校学校享有自治权,但在《高等教育法》里规定了高等学校有自主
行政赔偿制度确立于法国1873年的布朗戈案件,该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国家主权豁免的局面,并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旨在更充分的保障人权。与之相比,民事赔偿制度发端于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代,具有丰富、完善的理论和实务内容。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自然会有共通之处,而行政赔偿制度在发展初期也曾被一度视为民事赔偿的一项特殊内容。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也顺其自然地借鉴了民事赔偿制度。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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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名片,它承载着一个地方的发展历史;地名变更是一项行政决策,它折射出当地政府的管理智慧。地名变更应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包括很多环节;然而如今,变更地名已成为一些政府常用的欲推动地方发展的手段,盲目无序更名的背后是任性随意的行政决策,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还损害当地居民的公共利益。如何全面衡量地名的内在价值和文化,小心谨慎地变更地名,保证地名变更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