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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被推到了高危地带,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犯罪,由此引发了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热潮。但规范刑法学的研究甚多,而从刑事政策的视角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本文认为对于新生犯罪的研究,应从犯罪现象出发,到刑事政策研究,再到刑法规范,本研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述。本章界定了两个概念:其一,个人信息概念。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其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笔者遵循刑事政策学上的犯罪概念,以信息处理方式、信息处理主体、信息获取手段和情节后果为构罪要素,按照构罪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分类剖析完成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结论图,最后按照该表的处理层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概念按四部分展开。
第二部分,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发的因为。在明确概念之后,笔者进一步探究导致犯罪发生的因为,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深入论证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犯罪收益”、“低犯罪成本”和“小犯罪风险”,用“聚能环”的形象比喻阐述犯罪频发的必然性。
第三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犯罪现象和犯罪因为的研究均是以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目标。笔者为了回应目前刑事立法缺乏理论研究积淀的质疑,论证了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司法上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综合治理是刑事政策的独特方法,笔者以道德规范、行业规范自律、技术防控手段、民事救济机制、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制裁措施为基础,按照重点区分原则以及预防和惩处并重原则搭建了综合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体系。
第四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现。刑事政策应体现在立法上,并进一步指导新的立法。笔者用前文的论证结论和政策理论,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特殊主体加以否定,指出情节严重的严格标准,并提出了人肉搜索问题的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