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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犯罪的立法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经济模式的税收制度到市场经济模式的税收制度,在经历了行政法规刑事责任条款阶段到79年刑法刑事立法初始阶段,于97年刑法得以正式确立。我国发票可分为两类三种。作为税收犯罪的一种,其具有经济性、隐蔽性、动态性及非法牟利性等性质。97年刑法立法时以发票犯罪侵害的犯罪对象为划分标准,将发票犯罪细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犯罪(即四小票犯罪)、普通发票犯罪。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普通发票犯罪可定义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包括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三个罪名。
本文以海淀区近5年办理此类案件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其犯罪主体具有“外来、无业、低学历”、单位犯罪极少的显著特点。伪造、倒卖发票(包括真实发票以及伪造、变造的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到的发票种类主要包括: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二手消费类发票等5类发票。此类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除了存在低成本、风险小、利润大的特点,与市场需求、社会管理等因素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普通发票犯罪法律适用中,本文重点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剖析,如普通发票犯罪是否存在特殊主体;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印花税票、收费收据、电子客票等;普通发票犯罪既未遂的认定,特别是警察圈套下出售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既未遂;普通发票犯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罪数判析等问题展开探究,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针对发票犯罪的现状,建议:一、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现行立法体系,合并部分罪名;借鉴引入资格刑;改革重刑化的法定性设置。二、在司法方面,根据司法实践,制定“情节严重”定罪标准;结合量刑建议,明确“情节严重”量刑标准。三、在综合治理方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防伪性能;提高公众发票意识,阻断发票犯罪传播渠道;建立立体防控体系。